每经记者|陈晨 每经编辑|赵云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悉,中国证券业协会最新组织起草了《保荐代表人执业行为规范》,并向行业征求意见。
本次起草工作,源于资本市场改革不断深化,保荐业务的执业场景、履职模式和质量要求发生深刻变化,社会对保荐代表人专业能力、独立性和履职尽责的期望值持续提高。在此背景下,有必要进一步细化制定保荐代表人行为规范,强化自律管理。
据了解,这份《规范》聚焦多项行业重点问题:针对廉洁从业、违规入股、“只签不保”等严重损害公众利益、影响行业形象的负面情形,进一步扎紧制度笼子,划好执业红线,净化行业生态。记者整理提炼了《规范》中10项值得重点关注的内容。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在项目承揽过程中,不得诋毁同行,不得提出不合理报价,不得宣称与监管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熟悉,不得承诺降低尽职调查、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等业务标准,不得承诺申报、注册等时间,不得承诺发行价格,不得签署抽屉协议。
保荐代表人应当尽职履行上市辅导、尽职调查、申报文件制作、审核问询回复及持续督导各环节工作。保荐代表人负责统筹组织项目开展,合理确定团队分工,全程参与项目执行,有效把控项目风险。保荐代表人未实质参与尽职调查、未对重大风险事项进行审慎核查识别的,不得签署保荐相关文件。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使用人工智能辅助工具的,应当严格履行数据保密义务,加强对人工智能辅助工具输出结果的人工复核,不得以人工智能辅助工具的输出结果替代自身的尽职调查、审慎核查与专业判断。
保荐代表人应当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内控管理要求,亲自参加项目立项会议、质控现场检查、内核会议等重要内控流程,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履职。
项目保荐或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原签字保荐代表人应当对其具体负责保荐工作期间已履行的尽职调查、文件编制、申报审核及持续督导等工作质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其责任不因保荐代表人的更换而免除或者终止。接任的保荐代表人自变更为项目保荐代表人之日起开展保荐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其对本人签字出具的文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保荐代表人在项目申报、审核、注册等过程中,不得与监管工作人员进行任何正常工作沟通之外的私下接触,不得以不正当方式教唆、指使、协助他人干预影响审核,不得通过利益输送、行贿等方式“围猎”监管工作人员。
保荐代表人、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及其配偶不得以任何名义或者方式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保荐代表人在项目立项、尽职调查、申报文件制作、审核问询回复、上市后持续督导的全业务周期内,均不得违规入股所服务的发行人,不得在项目正式立项前,以“预投资”“提前锁定标的”等方式入股拟保荐企业,不得在项目终止、持续督导期结束后,通过追溯性利益安排获取不当股权收益。
保荐机构应当对所有保荐代表人签字的项目执行统一的质量控制标准与程序,不得因保荐代表人的个人声誉、行业影响力等因素放松对其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约束,不得过度包装、炒作“明星保荐代表人”。
保荐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保荐代表人评价与激励机制,综合考量专业胜任能力、执业质量、合规情况、业务收入等各项因素对保荐代表人进行考核,不得以项目数量、收入规模作为唯一考核指标。
封面图片来源:每经媒资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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