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记者|胥帅 每经编辑|黄博文
近日,江西证监局对曾冲刺科创板的渔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渔翁信息”)开出罚单。
经查,该公司在IPO(首次公开募股)申报文件中通过资金空转、提前确认收入等手段,于2020年至2023年上半年合计虚增营收3758.85万元、虚增利润1413.57万元,并隐瞒实际控制人代持155万股股份,构成欺诈发行。
江西证监局依法对渔翁信息处以400万元罚款,对实际控制人郭刚、刘桂华夫妇分别处以400万元罚款。
有业内人士表示,从处罚结构看,监管侧重两类行为:一是财务造假,二是隐瞒股权代持。渔翁信息虽于2024年主动撤回IPO申请,但监管仍坚持追责,彰显“申报即担责”的监管铁律。
经查实,2020年至2023年上半年,渔翁信息通过安排资金循环空转,虚构了不具有商业实质的商用密码产品业务。同时,公司还在客户未真实收到货物、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情况下,采取提前确认收入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
具体数据方面,渔翁信息合计虚增营收高达3758.85万元,合计虚增利润总额1413.57万元。除此之外,公司还存在跨期利润调节的行为。2022年1月至6月,公司虚减营收412.52万元,占当期披露营收的13.36%;虚减利润总额293.05万元,占比高达53.31%。
除了财务造假,公司还存在隐瞒股权代持的问题。经监管查明,公司实际控制人、副董事长兼副总经理刘桂华代他人持有155万股公司股份,代持股份占招股说明书披露总股份的2.8%。
然而,渔翁信息并未在发行文件中如实披露该代持事项,直接导致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权结构、前十大股东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值得注意的是,刘桂华与公司董事长郭刚为夫妻关系,二人均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正是这二人共同决策了上述股权代持安排。
江西证监局认定,渔翁信息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构成欺诈发行。决定书显示,公司及多名相关责任人合计被罚1790万元。其中,监管部门对渔翁信息处以400万元罚款,对郭刚、刘桂华分别处以400万元罚款。
在郭刚和刘桂华的处罚金额中,其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分别被处以200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上述行为分别被处以200万元罚款。
回顾渔翁信息的IPO历程,其保荐机构为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在2023年审核期间,上交所曾对其下发过两轮审核问询函。若将其此前的问询回复与如今的处罚决定书相对照,不难发现监管层此前问询的诸多问题已直指上述违规行为。
首先是关于提前确认收入的问题。在上交所的首轮和第二轮问询中,监管层就已持续且重点地关注了其收入确认问题。
当时,监管明确要求发行人说明“签收单+静默期”和“验收单”两种验收情形的合理性,以及静默期跨度较大的原因等。渔翁信息在问询回复中称,其产品销售收入确认时点为“相关产品到达客户指定地点并得到客户验收”,并表示“签收单+静默期”的验收情形对应了超过七成的营业收入。公司当时表示,若静默期届满,客户在此期间未提出异议,则视同验收合格,表明产品的控制权及相应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收入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且公司不存在未签署合同即确认收入的情形。
其次是关于虚构收入与收入异常增长的问题。上交所连续两轮要求公司解释收入增长的合理性。
面对监管对其收入大幅跃升(如2021年收入增长率高达86.67%)的质疑,渔翁信息在回复中将其归结为“商用密码行业发展前景持续向好”“信创产业政策推动”“品牌效应显现,客户黏性较强”等。
公司还详细量化分析了密码卡、密码设备等细分产品的销量与单价变动,试图证明其高收入增长的合理性,并以此解释为何其增速远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
最后是关于股权代持的问题。在首轮审核问询函中,监管层就提到该问题。2008年9月,王晓春增资入股15万元,资金来自刘桂华赠与;2013年9月,王晓春向刘桂华转让股权,定价依据为2008年刘桂华曾借给王晓春15万元,抵扣借款后,刘桂华向王晓春支付5万元股份转让款。
监管要求公司回应王晓春与刘桂华股权往来是否涉及代持。当时公司回应,王晓春与刘桂华的股权转让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代持情形,亦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针对渔翁信息的处罚结果,上海新古律师事务所王怀涛律师表示,该案例再次印证——IPO主动撤单绝非“一撤了之”。
在他看来,尽管渔翁信息于2024年撤回科创板上市申请,监管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对其欺诈发行开出1790万元罚单,说明“申报即担责”已成铁律。
从处罚结构看,监管侧重两类行为:一是财务造假,通过资金空转、提前确认收入虚增利润;二是隐瞒股权代持,实控人代持155万股未披露。更值得关注的是双罚逻辑——两名实控人各被罚400万元,既承担主管人员责任,又承担组织、指使责任,体现监管对“关键少数”穿透追责的鲜明态度。
“此案信号清晰,带病申报行不通,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是不可触碰的红线。”王怀涛表示。
封面图片来源:刘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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