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编辑|段炼
据上游新闻3月27日报道,2024年4月29日晚,陕西安康白河县一女教师薛某荣在回家途中遭遇车祸身亡,殁年50岁。
后经交警部门调查,事发时,薛某荣曾先后遭遇两辆汽车碰撞、碾压。在被第二辆汽车拖行5.9公里后,薛某荣死亡。

图片来源:上游新闻
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查明:2024年4月29日20时40分许,刘某祥驾驶车辆将前方同向行走的薛某荣撞倒并碾轧,之后刘某祥减速靠右将车停在非机动车道上,下车查看情况并电话报警。在刘某祥撞倒薛某荣后极短的时间内(8秒以内),被告人肖某酒后超速驾车(车载薛某旭等4人)同向驶来,碾轧薛某荣身体,并将其卷入该车底盘下,驶离现场。
肖某驾驶肇事车辆从事发地点向白河县城狮子山社区行驶,在白河县中医院后门短暂停车后经白界路欲返回工作单位。当日21时许,车辆行至白界路辕门小学门前减速带处,无法正常通过,同车人员下车查看发现车底有人,后被告人肖某仍驾驶肇事车辆碾轧薛某荣身体逃离现场。薛某荣被拖行5.9公里。
检方指控,案发后经鉴定,肖某血样酒精含量80.83mg/100ml;肖某事发后还存在与同事串通“顶包”,销毁肇事车辆行车记录仪内存卡的行为。
检察机关认为,肖某超速、醉酒驾驶,未尽安全注意义务,碾轧地上薛某荣身体后逃逸,挟带薛某荣身体长距离拖行、碾轧,导致薛某荣现场死亡,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肖某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应认定为“逃逸致人死亡”。此外,肖某具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销毁证据、“顶包”等情节,应从重处罚;同时具有坦白等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经查,事发时,第二辆车上共载5人,均在陕西交控集团白泉分公司白河路产养护管理中心担任过重要岗位。陕西交控集团成立于2021年,是大型国有独资企业,经营范围涵盖交通基础设施勘察设计、投资、建设、运营等。起诉书显示,薛某旭、肖某、刘某、赵某波、屈某利等人共同饮用了4瓶白酒。聚餐结束后,5人又留在该庄园打麻将。当晚8时许,麻将机发生故障后,几人离开该庄园。薛某旭在明知肖某饮酒的情况下,默许肖某驾驶轿车前往白河县城。
接近该案的知情人向红星新闻记者透露了事发之后,肖某等人意欲找人顶包的行为。当晚他们先后与陕西交控白河路产管理中心两名员工联系,众人碰面后其中一人当场明确拒绝顶包。随后,另一名年轻男子经劝说后答应。
该男子到交警队后,意识到此事并不简单,于是迅速推翻了此前向交警承认自己是驾驶员的说法。这次“顶包”事后也被检方查实,因此检方在起诉状中表示应当加重处罚肖某。
除驾驶人外,事发时第二辆车上另两人也被公诉机关起诉。其中公诉机关指控,第二辆车上的薛某旭曾参与销毁有关证据,并给他人做思想工作,替肖某“顶包”。公诉机关认为,薛某旭与驾驶人肖某构成共同犯罪。薛某旭不仅是车辆所有人,事发时担任陕西交控集团白泉分公司白河路产养护管理中心主任。
2026年3月25日,红星新闻记者从白河县检方获悉,因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赵某波和屈某利涉嫌犯罪,故白河县公安局未对二人进行立案侦查。
被害人的妹妹薛某莉认为,事发车上五人均为陕西交控集团旗下分公司的相关管理人,负责高速安全管理,本应具备更高的安全意识和法律素养,但最终酿成悲剧,无法接受赵某波和屈某利未被立案,认为也应当追究两人法律责任。
3月26日,薛某旭交通肇事案在旬阳市人民法院开庭。检方指控,薛某旭作为单位负责人、车辆所有人,明知肖某饮酒仍提供车辆并默许驾驶,发生事故后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薛某荣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其与驾驶人肖某构成共同犯罪,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此次开庭,薛某莉的心情复杂。“对于我们家来说,这是天大的事,我相信通过正常的途径,最终能讨回公道。”
据悉,被告人薛某旭当庭否认公诉机关指控。
编辑|段炼 易启江
校对|张锦河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自红星新闻、上游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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