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就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利息收入增值税政策有关事项发布公告。
一、自2025年8月8日起,对在该日期之后(含当日)新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恢复征收增值税。对在该日期之前已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包含在2025年8月8日之后续发行的部分)的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直至债券到期。
二、上述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并由金融机构持有的有价证券。
上一篇
河南省委省政府与科技部在京举行工作会谈
下一篇
南玻A:公司与隆基股份子公司的合同实际履行金额未达到双方约定标准
每日经济新闻客户端
National Business Daily Mobile Version
董责险成“标配”,每3家A股上市公司就有1家买过!保费悬殊背后,“小众”保险如何定价?
关乎植物新品种权,诺普信旗下两公司被诉,涉案金额超1.8亿元 与原告已多次对簿公堂
一张“科创金融网格”,如何激活科产融合的“满园春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