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北京金融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党组成员、副院长宋毅介绍,新业态劳动者面临劳动关系认定难、社保覆盖不足等现实困境。新业态保险纠纷中,平台、企业、保险机构、劳动者多主体矛盾交织,暴露出平台转嫁用工成本、第三方推诿责任、劳动者认知不足、保险机构设计缺陷等多重问题。宋毅建议,劳动者应提高风险意识,行业协会应强化自律,法院将加强审判专业化。
每经记者 张寿林 每经编辑 张益铭
“商业保险作为补充性保障工具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但仍存在保险产品覆盖范围有限、产品与需求匹配度较低、责任主体模糊、理赔纠纷多发、协同治理效能不足等问题。”北京金融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宋毅指出。
4月28日,北京金融法院召开“依法保障新业态劳动者保险权益”新闻发布会,发布新业态保险纠纷审理情况、问题风险、举措建议、典型案例等内容。
发布会上,宋毅表示,围绕互联网投保情境下新业态保险存在的突出问题,向金融监督机构发送综合性司法建议,得到积极回应。
发布会现场 图片来源:北京金融法院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我国灵活就业人员规模在2亿人左右,占全国就业人员的27%,占城镇就业人员的43%左右。
发布会上,北京金融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宋毅指出,在劳动权益保障方面,新业态劳动者仍面临劳动关系认定难、社会保险覆盖不足等现实问题。
记者了解到,2021年建院以来,北京金融法院受理保险纠纷二审案件1796件,标的总额超过21.88亿元。涉诉案件中,涉及新业态劳动者保险权益纠纷占比15.92%。在新业态保险纠纷二审案件中,占比前三位的案由分别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33.5%)、雇主责任险纠纷(25.2%)、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21%)。
宋毅介绍,从当事人诉讼地位来看,保险人上诉和被保险人上诉的案件占比接近。从裁判结果来看,保险机构赔付比率较高,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胜诉率较高。从纠纷处理期限看,从保险事故发生直至二审裁决生效,当事人历经保险申报、理赔协商、拒赔争议及两级法院诉讼等程序,争议解决周期较长。如涉及司法鉴定等特殊情况,处理期限会进一步拉长,被保险人保险金请求权的快速实现仍然有较大阻碍。
宋毅总结,新业态保险纠纷中,平台、第三方企业、保险机构、劳动者多主体之间矛盾交织,暴露出以下问题:
第一,平台企业利用交易结构嵌套转嫁用工成本、规避用工责任的情形突出。在“平台+平台合作商+劳动者”的长链条用工模式下,劳动者以“自我雇佣者”“个体工商户”身份与平台、平台合作商等主体签订服务协议、承包协议或者合作协议。平台在劳动者保险权益保障中的责任被模糊化,在是否为劳动者购买保险、购买何种保险及承担多少保费等关键问题上,缺乏清晰界定。
另外,部分平台存在强制投保问题。例如,部分平台将劳动者投保特定保险机构的特定保险产品与劳动者开单营业强行捆绑,保费通常从劳动者收入中扣除,涉嫌侵犯新业态劳动者的自主选择权。实践中,还存在部分劳动者已自行购买保险后,仍有部分平台强制扣费投保,导致重复投保且后续理赔受阻。
第二,第三方用人单位保障责任推诿与保险配置缩水等问题频发。在新就业形态中,部分与平台合作的第三方用人单位承担全部或部分劳动管理职能。
“部分第三方用人单位与平台企业推诿责任,对劳动者保险权益保障的落实缺乏积极性。”宋毅指出,一些第三方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或在参与商业保险项目时,选择保障范围窄、赔付额度低的保险产品,或者以雇主责任险、意外险等方式替代缴纳社保等,使得劳动者无法获得充分的权益保障。
第三,新业态劳动者普遍存在保险认知不足、维权能力较弱的问题。新业态劳动者群体来源广泛、教育程度参差不齐,对保险认知不足。在高强度、高压力的工作环境下,更关注订单数量和收入,忽视自身安全风险,缺乏主动购买保险和提升安全意识的动力。
由于信息不对称,新业态劳动者对于险种、保险责任范围、理赔流程等了解不足,导致保险事故发生时无法及时有效地理赔。诉讼中,劳动者在证据搜集出示、互联网知识以及法律知识储备等方面的能力不足,尤其在劳动者主张理赔、劳动者致他人损害引发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案件中,对于用工关系、职业风险关联性方面的举证能力不足,加剧了事实认定及裁判难度。
第四,保险机构在新业态保险产品设计、展业等环节暴露多重短板。具体表现在以下问题:一是保险产品存在设计缺陷。现有保险产品多基于传统劳动关系设计,对灵活就业场景(如按单量计酬、多平台接单)的适配性不足,产品未区分新业态劳动者的多元用工形式,导致产品与劳动者实际需求无法匹配,无法有效覆盖劳动者真实风险。此外,保险机构在产品精算模型构建、差异化条款设计及动态费率厘定等技术层面面临挑战。
二是重大利害关系条款的协商一致性低。个别保险机构在备案保险条款之外,另行增设用以免除或减轻保险责任的条款,并以特别约定条款形式列于保险单中,投保人未能平等参与条款磋商,亦未充分知悉风险与权益。三是“宽进严出”现象背离保险诚信经营原则。个别保险机构利用保险合同射幸性这一特征,形式化核保、模糊核保。保险期间内不发生保险事故,则单方赚取保费。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则以被保险人不符合投保条件、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为由拒赔。此举严重损害劳动者对保险行业的信任,阻碍保险业高质量发展。四是互联网投保情境下,部分保险人未履行或未充分履行提示告知义务,使得投保人对保险专业概念理解不充分,甚至出现购买与其投保预期不匹配产品的情形。
针对暴露出的问题,宋毅提出,劳动者应进一步提高风险意识、维权能力。劳动者应通过线上线下多途径主动了解自己的保险权益和维权途径。一方面,关注自身职业风险,识别潜在的安全隐患,主动采取安全措施,规范操作以降低风险。另一方面,根据自身工作特点和风险情况,积极参与适合的保险保障计划,确保自己的保险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投保时,要确保清楚保险条款的内容,特别是保险责任范围、免责条款及理赔流程等。保险事故发生后,要及时做好证据固定和关键节点留痕工作,典型的如考勤记录、工作流水、接单情况、工伤事故的记录、与平台及用人单位的沟通内容等。如遇到权益受损情况,相关维权应做好“三早三全”,即早取证、早协商、早咨询、全证据、全渠道(综合运用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多途径)、全联动(借助行业、政府、司法多方解纷资源)。鼓励劳动者通过基层党组织、工会等渠道增强磋商能力和诉讼能力。
此外,他还建议,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其在规范市场秩序、加强行业自律方面的作用。建议行业协会强化在保险条款设置与完善、保险费率厘定方面的数据支持等方面的作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涉及行业及场景复杂多样,保险公司在核保环节如何准确评估具体劳动者风险方面存在较多困难,需要行业协会统筹全行业数据,为保险公司风险管控提供数据支撑和规则指导。另外,建议更加充分地发挥行业协会专业调解力量的作用,充实平台代表、劳动者代表、法律专家等调解资源,前置化解争议。
在此次发布会上,北京金融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厉莉发布了《依法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保险权益典型案例》,以此进一步加强对新业态市场各主体的行为指引,畅通新业态劳动者的权利救济渠道,夯实市场参与各方归位尽责的制度基础,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和法治环境。
记者了解到,北京金融法院践行“穿透式”审判和平等保护理念,在案件审理中对主体、资金和交易链条及结构全面审查,认定真实合同关系和法律责任,有效兼顾新业态经济创新发展与劳动者权利保障。为优化审判效能,组建新业态保险纠纷专业合议庭,成立保险业专业政策调研团队,创建民营企业产权保护调解室,引入行业20余名入库专家探索专家调解制度,实现案件审理精细化、专业化。针对业内高度关注的新类型纠纷,加强裁判说理,打造示范判决,积极回应法律争议问题。示范判决作出后,90%以上的同类纠纷在诉讼外和一审阶段得以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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