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通知》,明确从2025年10月1日起实施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业务新规。
相比征求意见稿,《通知》删除了“分润收费比例不得超过30%”等条款,给予助贷机构更多灵活性。此外,《通知》强调借款人单笔贷款综合融资成本需符合最高法规定,即年利率不超过24%,可能影响部分年化利率超24%的消费金融业务。
“双融担”模式或因合规压力受到冲击。此政策旨在规范助贷市场、降低借款人融资成本,涉及商业银行、助贷机构及借款人多方利益。
每经记者 陈植 每经编辑 张益铭
4月3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官网发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业务管理 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将从2025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通知》指出,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平台运营机构、增信服务机构准入管理,审慎制定准入标准,有效实施尽职调查,从严审批。此外,商业银行应当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平台服务、增信服务的费用标准或区间,将增信服务费计入借款人综合融资成本,明确综合融资成本区间,同时明确平台运营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费,增信服务机构不得以咨询费、顾问费等形式变相提高增信服务费率。
一位助贷业内人士通过微信向记者透露,相比去年9月和11月的征求意见稿版本,此次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正式发布的《通知》做出了多项调整,包括删除征求意见稿提到的“分润收费比例不得超过30%”“担保费率不得高于贷款利率”等条款,令助贷行业“松了口气”。
记者获悉,原先的征求意见稿第10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通过优化助贷服务付费方式、降低助贷服务付费标准等方式,合理控制互联网助贷业务成本,有效降低借款人综合融资成本。商业银行按照每笔贷款实收利息的一定比例支付助贷服务费用的,应当在每笔贷款结清后向助贷机构支付,且将付费比例控制在30%以内。
这一度令助贷机构担心,此项条款将显著改变现有的助贷业务分润模式。具体而言,一是银行在贷款结清后才会支付服务费,或导致助贷机构的收入受到较大影响;二是条款将银行与助贷机构的分润比例限制在7:3,令助贷机构的获客引流收益受到影响。
记者获悉,助贷机构与相关部门就此做了沟通。就目前《通知》删去征求意见稿里的“分润收费比例不得超过30%”条款而言,相关部门允许助贷机构与银行根据市场状况与助贷业务特点,自行磋商具体的分润比例。
也有助贷机构人士通过微信向记者指出,《通知》第六条提出“商业银行应当完整、准确掌握增信服务机构实际收费情况,确保借款人就单笔贷款支付的综合融资成本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引发助贷业界广泛热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
目前,不同助贷机构对此有着不同解读——比如部分助贷机构认为,按照从严解读,这或许意味着相关部门首次明确,借款人单笔贷款支付的综合融资成本上限将不得超过年化24%,以后助贷机构难以再参与年化利率超过24%的个人消费金融贷款业务;也有一些助贷机构则认为,按照从宽解读,助贷机构或许可以继续做年化利率上限36%的消费金融贷款业务,但超过年化利率24%的部分将不受法院支持,相关年化利率超24%的消费金融贷款违约偿还诉讼将有可能被法院退回。
“此外,我们正根据《通知》的相关条款要求,重新调整助贷业务的合作协议。”一位助贷平台人士在接受记者微信采访时说,“《通知》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平台服务、增信服务的费用标准或区间,将增信服务费计入借款人综合融资成本,明确综合融资成本区间,同时明确平台运营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费,增信服务机构不得以咨询费、顾问费等形式变相提高增信服务费率。因此,助贷平台一方面需在助贷合作协议里,向商业银行资金方补充明确综合成本、担保费率区间等相关信息,另一方面需向个人借款人披露担保机构及担保费率等信息。目前,他所在的助贷平台主要向个人借款人披露综合借款成本,后续相关担保费率等信息的披露还需完善。”
记者还了解到,《通知》第六条的相关内容,或对正在兴起的助贷业务“双融担”模式造成不小的影响。
所谓“双融担”模式,是部分助贷平台将年化利率36%的贷款分成两份,一份是正常的担保型借款合同,明确年化贷款利率在24%以内,由银行与一家融资担保公司作为贷款方与融资担保方;另一份是借款人与第二家融资担保公司签订,由后者收取年化利率在12%以内的担保咨询费或担保信息服务费。通过“双融担”模式,借款人其实与一家银行、两家融资担保机构签订了贷款合同,实际的贷款利率最高达到年化36%。
上述助贷机构人士向记者透露,在“双融担”模式下,就合同层面而言,银行等金融机构依然在做年化利率24%以内的消费金融业务,但借款人的实际贷款利率却最高可达年化36%。而“双融担”模式的兴起,主要原因是在获客成本高企、贷款逾期坏账风险增加等情况下,部分助贷平台只能通过变相抬高贷款利率,延续“高利率覆盖高坏账、高获客成本,实现高利润”的业务模式。
“但是,随着《通知》提出确保借款人就单笔贷款支付的综合融资成本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我们内部开会也认为未来年化利率36%的助贷业务逾期违约偿付诉讼可能得不到法院支持。一旦年化利率36%的助贷业务面临法律与政策风险,‘双融担’模式能否继续,将是未知数。”他分析说。
封面图片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刘国梅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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