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试点的通知》,明确支持保险资金参与AIC(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试点。
◎保险资金可通过认购AIC发行的私募基金、债券或参股AIC三种方式参与。业内人士认为,这将有助于险资探索间接股权投资新模式并分散风险。目前,部分保险公司倾向于先通过认购AIC债券切入,因债券形式更契合保险资金的安全性诉求。
◎未来,随着更多银行获准设立AIC,中小险企的参股机会或将增多。这一政策标志着“险资出资+AIC专业化管理”模式的逐步铺开,为科技产业发展提供更多长期资本支持。
每经记者 陈植 每经编辑 张益铭
“这些天我们一直在研究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资产投资公司(AIC)股权投资试点的具体操作方式。”一位中等规模保险公司资产管理部人士向记者透露。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支持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资产投资公司(AIC)股权投资试点。
《通知》还明确保险资金参与AIC股权投资试点的三种方式,即保险资金可以依法合规投资AIC通过附属机构发行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AIC所发行的债券,或参股AIC。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创新与风险管理研究中心副主任龙格表示,参与AIC股权投资试点,对保险资金具有三大积极影响:一是拓宽资产配置渠道;二是服务国家战略与政策导向,通过支持科技创新和民企发展,险资能进一步做好“科技金融”大文章,强化社会责任形象;三是可以探索“间接股权投资”新模式,借助AIC的专业管理能力,保险资金可以降低直接股权投资的投研门槛,分散单一项目风险。
“通过这些天的讨论,我们当前倾向通过认购AIC所发行的债券,引导保险资金参与AIC股权投资试点。”这位中等规模保险公司资产管理部人士告诉记者。究其原因,债券投资形式的投资决策相对更快,也契合保险资金的投资安全性诉求。
记者独家获悉,此前已有AIC旗下股权投资基金尝试向保险公司寻求募资,但由于种种原因,相关投资合作“不了了之”。
“当时保险资金参与AIC股权投资试点尚未开闸,保险公司也不知道这项投资是否具备可行性。”上述中等规模保险公司资产管理部人士向记者解释说。
在他看来,《通知》的面世,无形间将拓宽保险资金的股权投资范畴。此前,保险资金的股权投资,主要以投资单个企业项目股权、以出资人(LP)身份出资保险机构所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为主,也有部分保险资金流向第三方PE/VC机构所管理的创投基金与产业基金。
1月23日,金融监管总局副局长肖远企表示,从保险资金运用看,资本市场和未上市企业股权是主要的投资方向,目前股票和权益类基金投资占比是12%,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占比是9%,两项加起来是21%,这反映保险资金作为耐心资本、长期资本,在投资长期方面的优势和决心。
这位中小保险公司股权投资部人士告诉记者,经历一段时间的股权投资实践,当前保险公司对股权投资基金的投前尽调、投资决策、投后管理、业绩考核、创投机构管理人投资水准考察等方面都建立了日益完善的评估机制,未来保险资金投资AIC通过附属机构发行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将成为他们参与AIC股权投资试点的主流形式。
记者注意到,相比参与投资AIC旗下股权投资基金与发行债券,受访保险公司对参股AIC普遍持观望态度。
上述中等规模保险公司资产管理部人士向记者透露,他们尚未研究参股AIC的操作可行性。究其原因,是当前五家AIC公司均由五大国有银行发起设立,中小保险公司未必合适参股相关AIC。但随着《通知》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发起设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AIC),一旦某些中小银行获准设立AIC,中小保险公司的参股机会或将随之来临。
民生证券研究院分析师张凯烽认为,《通知》允许险资参股AIC,意味“险资出资+AIC专业化管理”运行模式有望铺开。
这位中等规模保险公司资产管理部人士告诉记者,在《通知》出台后,公司高层迅速组织股权投资部门举行多次会议,讨论保险资金参与AIC股权投资试点的具体方式。
“最初,我们考虑参与投资AIC所发起的股权投资基金,但在实际投资环节,有些操作细则仍需明确。”他告诉记者。一是保险公司针对AIC所发起股权投资基金的投前尽调、投资决策、投后管理等相关操作规范;二是保险公司投资AIC所发起的股权投资基金的金额上限、以及单个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最高额度;三是AIC如何做好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工作以满足保险公司的合规操作要求,都需要相关部门给出明确的操作指引与操作细则。
这令他所在的保险公司转而倾向先认购AIC所发行的债券,作为保险资金参与AIC股权投资试点的主要方式。毕竟,通过认购AIC所发行的债券,保险公司也能引导更多保险资金通过AIC渠道“投早投小投科技”,作为耐心资本支持国家科技产业蓬勃发展。此外,当前五家AIC均由五大国有银行发起设立,相关的AIC发行债券具有较高的信用评级,也能满足保险资金的投资安全性诉求。
记者独家获悉,前些年个别AIC曾与保险公司有过接触,希望后者能投资他们所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但是,当时相关保险公司提议能否与AIC各自设立一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采取“双GP”(双普通合伙人)模式管理这只股权投资基金,再运作保险资金以LP身份注资这只股权投资基金。
究其原因,这家保险公司认为自己若能以GP身份参与这只股权投资基金的实际投资管理,相关投资决策的成功几率更高。但是,由于双方均不知道“双GP”模式能否获批,这项投资最终“不了了之”。
在上述中小保险公司股权投资部人士看来,随着《通知》支持保险资金依法合规投资AIC通过附属机构发行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如今“双GP”模式的操作可行性相应大幅增加。
“近年,保险资金参与投资AIC旗下股权投资基金的意愿也在提升。”他告诉记者。随着相关部门持续扩大AIC的业务运作区域,如今越来越多AIC与地方政府合作发起大型产业投资基金,积累大量当地优质项目,并在项目退出方面得到地方政府的扶持。在保险公司看来,这不但增强了AIC旗下股权投资基金的项目投资成功率与项目退出操作前景,也令险资投资风险相应下降,因此保险公司也乐意以LP身份参与AIC旗下股权投资基金注资,分享地方政府经济转型发展成果同时扶持更多科技企业成长。
记者注意到,相比积极参与AIC旗下股权投资基金与发行债券的投资,受访保险公司对参股AIC持观望态度。
前述中小保险公司股权投资部人士告诉记者:“现在讨论我们是否参股AIC,还为时尚早。”
究其原因,是当前5家AIC均由国有大型银行发起,若险资打算参股这些AIC,或许由行业头部大型保险公司“参与”更合适。
在他看来,中小保险公司参股AIC并非没有机会,但需要等待更多股份制银行与地方银行获准发起设立AIC。
据2021年6月29日起施行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下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境内商业银行作为主要股东发起AIC,需符合多项条件,包括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和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等;
此外,金融资产投资公司(AIC)的注册资本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记者多方了解到,100亿元的实缴资本出资门槛,或令AIC股权投资试点地区当地银行对发起AIC持相对审慎的态度。
“这也是我们暂时没有研究参股AIC操作可行性的一大原因。”这位中小保险公司股权投资部人士向记者透露。除此之外,还有一些隐性因素也会影响保险公司对参股AIC的投资意愿。
据《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显示,作为金融资产投资公司(AIC)的股东,其他境内外法人机构应具备多项条件,包括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和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等。
在这位中小保险公司股权投资部人士看来,保险公司要满足这些条件,并非难事。但是,《管理办法》所罗列的“企业不得作为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东”的某些情形,或影响保险公司参股AIC的获批几率。其中包括“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异常”;“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明显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等。
“这意味着风险综合评级、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相对较低;或存在异常关联交易的保险公司难以成为AIC的股东。”他向记者分析说。
封面图片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刘国梅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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