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财政部金融司发布了《金融机构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新增了资产评估机构选聘和委托、评估公示等内容。
每经记者 袁园 每经编辑 马子卿
11月29日,财政部金融司发布消息称,为进一步加强对金融机构国有资产评估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国有金融资本权益,更好地适应当前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形势需要,研究修订《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形成《金融机构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共有八章四十五条,分别从总则、评估事项、资产评估机构选聘和委托、评估公示、核准和备案、监督检查、罚则、附则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对比发现,相较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加入了资产评估机构选聘和委托、评估公示等内容,对评估机构的选聘和公示进行了规范。例如,金融机构选聘资产评估机构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依规履行选聘和决策程序。国有金融机构选聘资产评估机构,应当由其股东会或董事会决定;未设股东会和董事会的,由金融机构出资人、上级单位决定或者其授权金融机构决定。
金融机构拟选聘的资产评估机构也应当符合:具有与金融机构评估业务需求相适应的执业能力和要求,并在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完成备案;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组织机构健全,内控机制完善;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有资产评估的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执业准则和执业规范,近3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执业而受到财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没有受到通报批评以上的行业自律惩戒;能够保守被评估金融机构的商业秘密,维护国家金融信息安全;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等要求。
财政部金融司表示,相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在12月31日前,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官网中“财政法规意见征集信息管理系统”或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财政部金融司等方式反馈意见。
封面图片来源:视觉中国-VCG111462290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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