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院一审判决,被告徐翔、徐长江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四位原告分别赔偿损失约5.39万元、85.97万元、18.28万元以及6332. 92元,合计金额超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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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过多次庭审后,近日,投资者诉“前私募一哥”徐翔、文峰股份等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案一审落槌。
9月3日晚间,《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原告代理律师之一许峰处获悉,徐翔、文峰股份前董事长徐长江被南京中院一审判决赔偿四名自然人原告投资损失,上市公司文峰股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了解,庭审当天,徐翔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未聘请代理律师,因此法院进行了缺席判决。
9月4日下午,记者以投资者身份致电文峰股份投资者关系热线,对于公司目前的赔付计划以及是否有上诉计划,接线工作人员表示并不清楚。9月3日下午,记者致电与徐翔关系密切的宁波中百,但董秘及证代办公电话均未能接通。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取的一审判决书显示,本次案件中共有四名自然人原告,被起诉方包括徐翔、徐长江、文峰股份,四名原告提出了从7万元到85万元之间不等的投资损失赔偿诉求。
判决书中,南京中院列举已查明事实,认为徐翔、徐长江互相配合操纵文峰股份股价,共同实施了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行为,应对由此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徐长江提出其系出于“市值管理”的目的与徐翔合作,不知晓亦未实施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的抗辩意见,法院并未予以采纳。
据青岛中院2017年的一审判决书,2014年10月至12月,徐翔得知徐长江欲减持(通过徐长江控股的文峰集团、新有斐大酒店持有的)文峰股份股票,徐长江、徐翔多次合谋商定:由徐翔负责二级市场股价并接盘徐长江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的股票,徐长江将部分文峰股份股权转让给徐翔,控制文峰股份发布股权转让、“高送转”等信息,共同拉升股价实现高位减持套现,减持底价14元/股,超出部分五五分成。
2015年4月7日至5月13日,徐长江通过大宗交易大量减持文峰股份股票,徐翔使用他人证券账户接盘后在二级市场全部抛售。2014年12月23日至2015年5月13日,徐翔使用账户组通过竞价交易连续买卖文峰股份股票。经法院认定,徐长江累计减持套现约67.62亿元,盈利约51.49亿元,违法所得约34.08亿元。
基于已查明事实,南京中院判决被告徐翔、徐长江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四位原告分别赔偿损失约5.39万元、85.97万元、18.28万元以及6332.92元,合计金额超百万元。
据判决书,文峰股份方面曾答辩称:“主观上不存在操纵市场的故意,客观也未实施操纵市场的行为,亦非刑事判决或行政处罚所认定的侵权人,文峰股份作为被操纵对象,同样是受害人。”
经审理,南京中院判决文峰股份对被告徐翔、徐长江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实际承担责任后,文峰股份有权向被告徐翔、徐长江追偿。
9月4日下午,记者以投资者身份致电文峰股份投资者关系热线,对于公司目前的赔付计划以及是否有上诉计划,接线工作人员表示并不清楚,仅表示公司将在需要披露时对外发布相应公告。
自徐翔2021年出狱以来,当初曾留下“徐翔”痕迹的股票,都表现不太好。
值得注意的是,据许峰律师透露,此次一审判决采取示范判决模式,涉及四位原告投资者,此前曾向法院提交过操纵索赔起诉材料的其他案件尚需继续等待。
谈及此次判决背后的意义,9月3日下午,许峰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这么说道:“此次投资者诉徐翔等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索赔案的民事判决体现了法院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对于打击操纵市场的违法行为、维护资本市场秩序、培育投资者信心等均具有重要意义。此外,也会对操纵证券交易市场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出台起到一定的参考和促进作用,如果操纵证券交易市场司法解释出台,未来投资者发起的相关民事索赔也会越来越多。”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已经公布,今年4月以来,证监会福建监管局特连续在官网发布5篇相关解读文章。
许峰表示,新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近年证监会也查处了涉及森源电气、劲拓股份等股票的操纵证券市场案件,并已依法对违法者作出处罚,相关受损投资者如果因操纵证券市场违法行为而受损,亦可依法发起索赔。
封面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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