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记者 李蕾 姚亚楠 每经编辑 彭水萍
在创投行业多年的发展历程中,税负问题一直是业界关注的热点。多年来,国家政策的持续优化体现了对行业成长的关切,然而随着行业发展与管理方式不断成熟,业界期盼税收政策能同步更新,更好地体现对创投行业特性的理解和尊重。
例如,近期有投资机构反映,2019年之前备案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实体,尽管其运营实质上与创业投资基金相符,但由于基金类型变更通道迟迟未开放,以及投资亏损不能跨年结转等条件限制,部分个人LP未能实际获得预期的税收优惠。
此外,为引导耐心资本形成,有VC人士建议对持股超7年以上退出变现的创业投资基金参照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政策,给予15%的优惠税率,以鼓励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支持创新和创业的持续发展。
近来社交媒体上,个人LP面临的税收议题引起了广泛讨论与关注,记者梳理发现,根据现行规定,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纳税。
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LP需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2019年,为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相关政策允许依法备案的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个人LP从该基金取得的股权转让和股息红利所得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不过,记者注意到,在近来讨论中,有从业者称这一税收优惠政策在具体实施中仍面临着一些挑战,创道(北京)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创始人步日新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即便创业投资基金采用了单一基金核算方式,个人LP的实际税负仍有可能超出20%,因为根据现行规定,投资亏损不能跨年结转,也不得抵扣基金运营管理费用和业绩报酬。
一位不愿具名的国资LP进一步解释称,创投基金投资期和退出期的时间错位,很难在每一个纳税年度都均衡反应盈亏,势必存在先盈利缴税,后亏损项目无法通过再退出项目盈利而弥补亏损的情况,这样一来,部分个人LP获得的税收优惠实际效果将被减弱。
有VC人士表示,目前享受上述20%税收优惠方案的仅限备案为创业投资基金的实体,在2019年之前,基金在备案时并未说明创业投资基金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差异,这导致大量已经备案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实体,包括投资于创业投资基金的母基金,尽管其运营实质上就是创业投资基金,却无法享受20%的税率,5年以来,变更基金备案类型的通道迟迟未能开放,这导致部分个人LP至今处于5%-35%的高税率之下。
盛景网联董事长、盛景嘉成创投创始合伙人彭志强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作为出资人的LP并未参与创业投资基金的日常运营,也没有直接参与生产和经营活动,因此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纳税似乎并不合理。如果一只基金在承担巨大风险并经历长期投资后,最终还需面临比较高的税率,这会影响民间投资者参与长期创业投资的积极性,而在当前市场环境下,虽然国有资本踊跃布局,但新设基金时,国有资本出资人通常要求市场化资金占到一定比例,如果民间投资者积极性受到影响,募资难困境将难以得到有效缓解,往期基金税率合理化对保护民间投资热情非常重要。
鉴于此,彭志强建议,为保持长期税率的稳定性,建议首选方案是将创业投资基金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率都统一为20%,因为两者之间并不好区分。次选方案是对无论是创业投资基金还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投资期限超过7年的退出,适用20%的税率。或者是及时落实基金类型变更的通道,允许事实上是创业投资基金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变更基金类型,这些切实的举措将维护和增强民间投资科创的信心,推动中国创投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除此之外,创投行业的整体税负水平也受到了业内的多方关注。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据媒体报道,一直关注中国创投行业发展的全国政协委员、民革中央经济委员会副主任、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何杰围绕创投税收和募资问题,提交了相关提案。
针对创投行业整体税负水平,何杰提出,建议降低行业整体税负。参考高新技术企业,按15%税率征收创投行业所得税。扩大现有公司制创投税收优惠政策覆盖面,将北京中关村、上海浦东特定区域实行的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扩展至深圳前海、河套及其他特定地区,对符合条件的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创投基金在二级市场减持收益,免交增值税。
彭志强也表示,应对长期投资持股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如持股超7年以上退出变现的创业投资基金,建议参照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政策,可给予15%的优惠税率,让7~10年后的合理税收政策有效促进当下的科技投资发展。
上述VC人士在分析创投行业整体税负情况时表示,创投基金监管和税务征收突破的关键,就是尊重创投基金的管理特点和特殊性,把创投基金作为一个独特的整体来考虑,而不是简单的采用准实体税制模式进行年度结算与考核。
例如,针对基金的投资人,特别是其中的个人投资者,不应简单的套用和延伸现有税收征管办法中一些规定,将基金出资人等同于一般的个体工商户。上述VC人士进一步表示,“要按照创投基金的管理和运作特点,从税收的上位法上,进行统一的、整体的考虑,研究制定出符合创投行业特点的税收征管体系。依据现行法规做出分散的、个别的修改,是难以完成这种工作的。”
除此之外,紫荆资本法务总监汪澍也表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关于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中提出了“资本所得”的概念,这对于行业而言影响可能是非常深层次的。
举个例子,目前我国个人直接买卖二级市场股票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算是一个税收优惠。但也有一个问题是,因为我国没有个人层面的资本利得税,因而也无法实现个人层面投资所得的汇算清缴。也就是说,个人炒股赚钱,但一级市场投资亏钱,两者并不能相抵,反之亦然。不光如此,个人目前投资两个以上的合伙企业,其经营所得往往也是两个合伙企业分别计算,也无法在个人层面实现汇算清缴。
汪澍指出,资本利得税的推行会极大地刺激个人重新进行资产配置行为,也有可能带来创投行业税制能够脱离“合伙企业经营所得”的税法桎梏,另辟蹊径。“我认为如果资本利得税设计得当,例如确立税收穿透制度和长期资本利得税率优惠,是有助于引导社会资本重新审视一级市场跨周期的投资属性,进而引导耐心资本形成的。”
封面图片来源:视觉中国-VCG111363577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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