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位业内人士在受访时表示,非上市公司董监高抗风险能力整体更为薄弱、履职风险的认识有待加强、风险防范意识较弱,更需要董责险来转嫁董监高民事赔偿风险。
每经记者 涂颖浩 每经编辑 张益铭
随着新《公司法》实施,非上市公司董责险借势而起。《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有保险公司已推出针对非上市公司的专项董责险产品和服务。为避免过往董责险销售过程中投保资料多、产品定价复杂等问题,非上市公司董责险在销售模式上也采取了一些创新举措。
7月1日新《公司法》实施后,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面临的潜在赔偿责任将“一视同仁”。针对日益上升的董监高履职责任风险,新《公司法》还首次通过立法形式确立了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据悉,目前上市公司对董责险的投保率约为20%,离欧美市场90%左右的投保率还有很大提升空间。对于主体数量巨大的非上市公司而言,会为这一类产品买单吗?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王民律师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相对于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董监高很少会面临投资者索赔的问题,这是两者风险的主要区别。不过据其判断,非上市公司董责险保费会相对便宜,这将有利于产品的推广。
据了解,与2018年第四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比,新《公司法》除了加大了对公司治理责任主体的追究力度,规定法定代表人、不担任董事职位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也要对其履职承担赔偿责任外,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的忠实义务以及勤勉义务规定了较为具体的标准和原则。
对于新《公司法》的变化,王民表示,旧《公司法》仅规定了董监高日常执行职务时对公司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而新《公司法》新增条款在旧公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董监高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其赔偿责任的法律基础主要是违反了维护公司资本充实的义务。
具体表现在:股东欠缴出资(第51条)、抽逃出资(第53条)、给他人购买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第163条)、违规分配利润(第211条)、违规减少注册资本(第226条)等方面。此外,董事作为公司清算义务人时,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232条)。
在董责险制度方面,根据新《公司法》第193条,“公司可以在董事任职期间为董事因执行公司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责任保险。公司为董事投保责任保险或者续保后,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责任保险的投保金额、承保范围及保险费率等内容。”在业内人看来,这为董责险市场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基础与制度保障。随着新《公司法》施行后公司实控人与董监高的法律责任风险将进一步上升,相关主体对于转移其责任风险的投保需求将会同步上升。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今年以来,受新《公司法》即将实施、董责险理赔案增多影响,截至6月30日,2024年内有近300家A股上市公司发布了拟购买或续保董责险的相关公告,数量较去年同期有明显回升。
从我国董责险发展历史来看,董责险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据介绍,从1998年首次被引入国内以来,我国董责险发展一直处于“不温不火”的状态。直到2020年瑞幸咖啡财务造假风波、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案导致巨额赔款引发A股独董纷纷离职等案例,董责险才逐渐走红。
根据业内不完全统计,2020年~2022年发布拟投保董责险公告的上市公司数量分别为119家、248家、337家,数量保持较快增速,到了2023年,相关公司数量略下降至304家。在业内人士看来,新《公司法》首次在正式立法文件中明确表现出将董责险从上市公司范畴扩展到非上市公司的立法意向,这有望进一步促进董责险在中国市场的发展。
图片来源:《中国上市公司董责险市场报告(2024)》
多位业内人士在受访时表示,非上市公司董监高抗风险能力整体更为薄弱、履职风险的认识有待加强、风险防范意识较弱,更需要董责险来转嫁董监高民事赔偿风险。
另据分析,新《公司法》对于责任追究更加精准化,强调责任落实到个人,法条中多处出现“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负有责任的董事”等表述,避免形式上的集体责任而实质上免于担责、“责任一刀切”等情形,实现精准追责,客观上大幅增加了各类公司特别是中小型、初创型公司董监高的履职责任。
这一需求已经引起保险公司的重视。7月1日,平安产险面向中小型非上市公司发布了非上市公司董责险。“我们看到新《公司法》的变革和对投保董责险的规定后,深感责任重大。除了自己思考如何提供更优的董责险服务外,还深入一线,通过对千余家非上市公司的调研,了解其实际风控需求。”平安产险高端产品团队高级总监沈乐行表示。
据介绍,较一般董责险,该非上市公司董责险进一步明确了针对法定代表人、执行公司事务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等主体的保障。王民在受访时表示,由于主体数量远高于上市公司,目前非上市公司的投保率应该会更低。在其看来,非上市公司董监高很少会面临投资者索赔问题,这是两者风险的主要区别,从定价上看,非上市公司董责险的价格应该低于上市公司董责险,但保费便宜会有利于推广。
“此前,大家投保董责险积极性不高的一个关键因素是产品形态很复杂,无论在前期投保还是后期理赔阶段,都需要大量专业的资料和基础储备。”太保财险总经理助理李超曾公开表示,董责险保单条款存在晦涩难懂的问题,需要在借鉴外资公司经验的同时进行本土化优化。从服务角度,保险公司要从产品思维过渡到客户思维,潜心研究市场的需求和变化,开发满足市场需求对路的产品。
“从国际市场看,我国董责险发展仍有较大增长空间,尤其是针对非上市公司群体。”在沈乐行看来,除了相关主体风险认知尚有不足外,此前市场上缺乏适配非上市公司投保的产品。据了解,为避免过往董责险销售过程中投保资料多、产品定价复杂等问题,该非上市公司董责险采用固定套餐方案,以提升投保便捷度。
一直以来,鉴于上市公司更容易面临投资者诉讼等相关索赔,大家往往认为董责险只适用于上市公司。在业界看来,缺乏公开理赔案例、客户投保意愿不强及客户决策流程复杂,是影响董责险市场发展的最主要的挑战。王民曾建议,应当通过实际理赔案例将董责险的积极作用切实向市场展现出来。
此前,董责险被带入大众视野,主要是来自于上市公司的风险案例。四年前,瑞幸咖啡曾因22亿元财务造假案引发巨大争议,造假事件曝光后,瑞幸咖啡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据悉,瑞幸咖啡在上市前曾购买总限额2500万美元的董责险,其中基础层保单保额1000万美元,由8家中资保险公司共保。最终该基础层保单进入仲裁环节,并已作出仲裁,裁决结果为共保体赔付700万美元,免赔300万美元。
2021年,我国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案——康美药业造假案判决独董及高管需承担高额比例连带赔偿责任。今年3月ST康美公告,公司再向前董事长马兴田、副董事长许冬瑾、董秘邱锡伟追偿26.08亿元。鉴于ST康美追偿诉讼中的涉案人员均存在知悉或参与造假行为的情况,故上市公司普遍认定即便其有投保,此案也无法通过保险理赔获得任何赔偿。
对此有业内人士指出,董责险仍可在一定程度上为投资者及上市公司解决问题、提供积极的作用,比如:为虽有过错,但实际不知悉、未参与造假的董监高提供保障;由保险公司的法院判决后直接赔付、投资者无须担心被告的偿付能力;保险公司可代劳上市公司进行艰巨的追偿工作等。
封面图片来源:视觉中国-VCG211411311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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