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8日对外发布修订后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将特许经营最长期限延长到40年,鼓励民营企业通过直接投资、独资、控股、参与联合体等多种方式参与特许经营项目,并应遵守《指导意见》有关支持清单关于民营企业项目领域和股比的规定,明确特许经营者改善经营管理和改进技术获得的收益归其所有。
每经记者 周逸斐 每经编辑 陈星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4月8日对外发布修订后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原《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委2015年第25号令)同时废止。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2023年11月,《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外发布,而此次《管理办法》的修订正是对标《指导意见》改革要求。
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研究所研究员吴亚平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管理办法》增强了对相关项目的指导性和约束力。
所谓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采用公开竞争方式依法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特许经营者,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负责同志答记者问时表示,本次修订对标《指导意见》改革要求,对特许经营领域突出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进一步强化制度执行效力。
在规范特许经营实施方式方面,完善了特许经营实施方式有关规定。明确特许经营应当聚焦使用者付费项目,并进一步明确使用者付费包括特许经营者直接向用户收费,以及由政府或其依法授权机构代为向用户收费。对特许经营实施方式进行列举,包含“新建/改扩建—运营—移交(BOT)”“新建/改扩建—拥有并运营—移交(BOOT)”“转让—运营—移交(TOT)”等实施方式,并规定禁止通过建设—移交(BT)方式逃避运营义务或垫资施工。
同时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将特许经营最长期限延长到40年,鼓励民营企业通过直接投资、独资、控股、参与联合体等多种方式参与特许经营项目,并应遵守《指导意见》有关支持清单关于民营企业项目领域和股比的规定,明确特许经营者改善经营管理和改进技术获得的收益归其所有。
改进特许经营项目管理程序。进一步完善特许经营可行性论证程序,明确不同投资模式下应当适用的项目投资管理程序。进一步健全细化特许经营各方的信息披露机制。
此外,明确特许经营模式管理责任分工。地方政府负主体责任,发展改革部门牵头推进,有关行业部门负责项目实施和监管,财政部门加强预算管理。
吴亚平表示,《管理办法》实施后,存量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应该还会按照原来的合同继续推进。
他认为,《管理办法》是落实《指导意见》的部署和要求,增强权威性、指导性和约束性。
激发民间投资活力是此次修订《管理办法》的一大亮点。
记者注意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提出,鼓励民营企业通过直接投资或者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积极参与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制定的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的新建及改扩建特许经营项目清单,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确定民营企业参与的具体方式。对清单所列领域以外符合条件的传统及新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可以参照清单精神,探索采取特许经营模式,以适宜方式积极鼓励民营企业参与。
上述负责同志称,在《管理办法》修订过程中,通过座谈调研、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听取了有关经营主体意见,并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
在着力解决民营企业入场难问题方面,将促进民间投资作为立法目的在总则中予以明确,新增政府和社会资本共担风险作为基本原则,要求必须以公开竞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杜绝以单一来源采购、直接委托等方式规避竞争。专设鼓励民营企业参与特许经营条款,不同所有制企业融资同等待遇等金融支持措施,加大对民营企业支持力度。
吴亚平认为,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要鼓励支持引导民间投资。落实好相关要求,民营企业在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领域将会有更多、更好的投资机会。
封面图片来源:每经记者 孔泽思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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