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实践中把握好律师参与法律援助的时间节点,支持律师提早介入法律援助案件,更好发挥法律援助作用。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我准备就“规范法律咨询公司”和“关爱青少年心理健康”提出建议。
每经记者 宋思艰 每经编辑 梁枭
“保障公民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是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总则第一条里面的话。2023年11月,“两高两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法律援助法实施工作办法〉的通知》。
要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还要解决哪些具体问题?
2024年3月1日,在全国两会召开前夕,《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以下简称NBD)专访了第十四届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正国。他回答了包括法律援助、修订后《公司法》相关条款对债权人利益影响、民主党派如何加强调研精准度在内的多个问题。
第十四届全国政协委员李正国 图片来源:受访者提供
NBD:2023年11月,“两高两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法律援助法实施工作办法〉的通知》。您认为要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还要解决哪些具体问题?
李正国:第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公众对法律援助的认识。各政法单位应把宣传法律援助作为一项经常性基础工作,通过各种渠道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活动,宣传报道刑事法律援助典型案例,进一步提升刑事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力。
第二,把握好律师参与法律援助的时间节点,有效发挥法律援助的作用。实践中不少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律师未在侦查阶段有效介入,在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才参与案件,时间紧迫导致法律援助效果不佳。建议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实践中把握好律师参与法律援助的时间节点,支持律师提早介入法律援助案件,更好发挥法律援助作用。
第三,进一步夯实基础保障,促进法律援助工作开展。一是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在各级公、检、法、司机关特别是监狱、看守所、强戒所等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作为法律援助中心和各机关之间的纽带,为犯罪嫌疑人、在押罪犯等特殊群体获得法律援助提供方便。二是壮大法律援助工作队伍。针对法律援助力量不足的情况,充分整合公职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三是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各级政府科学合理编制年度法律援助经费预算,设立专项法律援助基金,保障法律援助经费到位。
NBD: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注册资本实缴出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您认为这对债权人利益将产生什么影响?
李正国:2013版的《公司法》未明确要求股东出资期限,有效解决了实缴登记制下市场准入资金门槛过高制约创业创新的问题,但同时也带来了很多公司盲目认缴、天价认缴、期限过长等突出问题,加大了债权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的难度。新修订的《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出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的修订内容,我认为,可能对债权人利益产生以下两方面的影响:
一方面,新修订的《公司法》要求所有股东都必须在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清注册资本,市场主体在设立公司时必须根据认缴期限和出资能力谨慎确定注册资本,可以帮助债权人在进行市场交易时对交易对象作出更加准确的认知和判断,其中认缴出资额加速到期的规定也为债权人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要求股东提前缴清出资以清偿债务提供了法律依据,降低债权实现难度,为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提供了有力保障。
另一方面,鉴于目前市场上还有很多认缴数额巨大,但认缴期限很长的存量公司,新《公司法》出台后,市场上已经出现一些公司开始减少注册资本的情况,可能出现部分公司在未有效通知债权人的情况下恶意减资,导致出现相关纠纷。
NBD:截至今年3月1日,修订后的《证券法》实施已满4年。您对修订后的《证券法》对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影响有何评价?有什么建议?
李正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明确规定全面推行证券发行注册制度,明确了律师事务所作为证券服务机构的职责。律师事务所及证券律师作为强制信息披露的核心环节,既为公司提供证券法律服务,同时又需严格履行监管部门要求,在双重身份下履行好自己的义务,是证券律师在“注册制”改革下需要关注的重点。
律师在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时,我认为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提高信息披露标准。证券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对披露的企业信息作出审慎审查和判断。
二是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承接业务前,开展摸底调查及风险分析,评估企业质量;办理业务中,注重工作质量,时刻注意发行人情况及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业务完成后,审慎核对工作成果,持续关注项目后续发展。
三是平衡双重身份利益冲突。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既受托于公司提供证券法律服务,同时又需严格履行监管部门要求,在强监管、重责任的背景下,需要在两者交互的关系中履行好自己的义务和责任。
四是关注证券领域相关规则制度。为贯彻落实《证券法》《律师法》等相关规定,制度层面不断有新的规范出台,例如《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等等,这些都是证券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需要遵守的规则,需要我们保持学习的高频率,适应证券发行注册制下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新要求。
NBD:作为民盟四川省委会副主委,您认为民主党派应如何增强调研精准度?
李正国: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第一,选题是关键。首先,民主党派在选题时要紧密结合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把选题的视角聚焦于“国之大事”。选题站位要高,视野要广,落点要实。其次,要坚持群众路线,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作为选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第二,调研是基础。首先,调研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必须深入基层,与调研对象建立信任关系,让他们敞开心扉,反映真实的问题和想法。其次,要善于运用多种调研手段,综合利用问卷、统计、抽样等方式,同时结合信息化手段、大数据分析,提高调研工作效率。
第三,分析是重点。信息收集完成后,需要全面、客观、深入地进行分析,要透过现象看本质,避免流于表面或者以偏概全。
第四,建议是目的。根据调研和分析结果,提出具体、可行、有针对性的建议。书写调研报告时,要做到主题突出、条理清楚,为党和政府的科学决策提有力参考。
NBD:2023年,您在全国两会上提出了有关加强破产管理人履职保障的提案和关于增强民营经济发展信心的提案。这两个提案的办理情况如何?
李正国:去年,我在有关加强破产管理人履职保障的提案中提出,建立完善管理人投诉查处机制和制度;对《民事诉讼法》113条、114条进行解释,将管理人及其工作场所纳入法定保护范畴;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依法维护管理人履职的人身安全等建议,这个提案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回复。下一步,最高法将进一步重视管理人的履职保障,同时积极推动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与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和研究,不断提升管理人履职保障的制度框架和外部环境。
在关于增强民营经济发展信心的提案中,我提出要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要鲜明导向,在全社会营造尊商重商的良好氛围;要统筹发挥各类支持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政策间的协同组合效果等建议,相关部门也进行了回复。2023年7月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提出了八个方面31条举措,随之,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也发布了《关于实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近期若干举措的通知》。这些政策举措极大地提振了民营企业发展的信心,相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民营经济将得以健康蓬勃发展。
NBD:作为全国政协委员,您将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提出哪些提案和建议?
李正国: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我准备就“规范法律咨询公司”和“关爱青少年心理健康”提出建议。
据有关方面统计,目前全国涉及法律咨询的公司已高达40余万家,法律服务业本是一项专业门槛高、个性化强、对经验要求高的特殊性服务行业,而法律咨询公司却因设立标准低,出现大量不规范运营、低价竞争和虚假承诺等行为,造成一些不良后果,为进一步规范法律咨询公司,维护市场及行业秩序,需要规范法律咨询公司,加强对法律咨询公司的监管。
此外,我还认为青少年群体的心理健康问题深刻地影响着中国社会的未来,我从家长、学校、社会等角度提了一些意见,希望全社会高度关爱青少年心理健康,更好守护青少年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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