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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股东出售子公司后 华东重机遭遇收款难?

    每日经济新闻 2024-02-21 21:39

    每经记者 黄鑫磊    每经编辑 董兴生    

    2 月 20 日,华东重机(SZ002685,股价2.56元,市值25.80亿元)公告称,当日收到周文元及广东元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元元”)出具的《关于尽快支付股权转让款的告知函》,称将遵守相关约定,积极通过减持股票、个人及金融机构融资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计划在3月20日前继续支付股权转让款1.2亿元。

    2023年9月7日,华东重机公告称,公司拟通过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的方式,出售持有的广东润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星科技”或“标的资产”)100.00%股权。

    2023年12月5日,公司披露,本次标的资产交易对方确定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周文元及其控制的广东元元,交易对价确定为7.00亿元。

    公司去年归母净利预亏

    公开资料显示,在本次交易前,华东重机主要经营以集装箱装卸设备和智能数控机床为主的高端装备制造业务。数控机床业务系公司于2017年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收购润星科技100.00%股份而新增的业务板块,目前亦主要通过润星科技开展,主要产品属于机床工具行业中的金属切削机床细分行业,重点应用在消费电子加工领域。

    1月30日,华东重机披露了2023年度业绩预告,公司预计2023年营业收入为6.50亿元~9.00亿元,归母净利润预计亏损5.50亿元~8.20亿元,亏损同比扩大。

    华东重机在业绩变动原因说明中表示,报告期内公司数控机床板块业务收缩,延续了亏损态势,产销量、毛利率水平同比下降,应收账款回笼不及预期。根据相关会计政策规定,拟计提商誉减值准备范围为2亿元~3.66亿元。本次商誉减值后,公司账面商誉余额范围0元~1.66亿元。报告期公司数控机床业务整体应收账款的账龄递延,导致长账龄应收账款规模有所增长,按照审慎原则,公司拟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约2亿元~3亿元。

    华东重机称,通过本次交易,公司将剥离数控机床业务,契合公司优化业务结构的规划及未来战略布局。交易完成后,公司将置出数控机床业务资产,推进业务结构转型升级,专注于以集装箱装卸设备为主的高端装备制造和拓展光伏电池组件业务板块。本次交易有利于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维护中小股东利益。

    交易对方称积极筹资金

    为了剥离数控机床业务,2023年9月7日,华东重机公告称,公司拟通过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的方式,出售持有的润星科技100.00%股权,拟以标的资产的评估结果9.37亿元作为首次挂牌价格,成交价格以挂牌结果确定。

    据披露,2022年度,润星科技资产总额为17.70亿元,占华东重机资产总额的52.41%,资产净额为7.51亿元,营业收入为4.75亿元。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不过,由于三次挂牌信息发布期限内未能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华东重机与周文元、广东元元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交易对价确定为7.00亿元。资料显示,截至2023年6月30日,周文元持有华东重机1.34亿股股份,持股比例达13.26%,为华东重机持股5%以上股东,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另外,广东元元需于《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后10日内,向上市公司支付2000万元保证金,并且双方约定分三期支付股权转让款。

    其中,广东元元需于《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股权转让总价款的20%(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保证金将全额转为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的30个工作日内支付股权转让总价款的31%(第二期股权转让价款);广东元元需于资产交割日后的12个月内将股权转让总价款的49%(第三期股权转让价款)支付完毕。

    周文元还承诺,若减持其持有的华东重机股票,则减持股权所获得的价款在缴纳转让税费后应全额出借给广东元元用于支付本次交易股权转让价款。

    据披露,广东元元实控人周文元已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华东重机5038.45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00%,交易金额为2.12亿元,减持获得的资金将专项用于履行本次重组对价的支付。

    截至公告披露之日,交易对方广东元元已支付股权转让款2000万元,但广东元元筹集资金进度有所延迟。2月20日,华东重机收到周文元及广东元元出具的《关于尽快支付股权转让款的告知函》,称其将遵守相关约定,积极通过减持股票、个人及金融机构融资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计划在3月20日前继续支付股权转让款1.2亿元。

    对此,华东重机表示,关于本次交易的相关风险,详见公司披露的《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第十一节风险因素”部分。

    据上述“第十一节风险因素”所述,交易对方需在达成支付条件时及时向上市公司支付交易价款,尽管本次交易相关协议已就本次交易价款的支付时点进行了明确约定,但若最终交易对方无法在约定时间内筹集履行本次交易支付义务所需要的资金,则本次交易存在价款不能按时支付的风险。

    封面图片来源:公司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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