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为是给爱车续保,结果最后发现续的是套路?这到底是怎么回事?便宜一半的“车险”到底藏了什么暗雷?
每经记者 张祎 袁园 每经编辑 张益铭
“等交完钱以后,才知道自己是被骗了。”
日前,车主小张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吐槽了前不久为机动车“退保”的一段亲身经历——
花费约4000元买下的“车险”,比之前便宜一半,还送各种福利。然而合同到手后,小张却傻了眼!发现合同中居然带有“XXXX机动车交通安全服务条款”的字样,甚至首页就注明了“不适用于《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以为是给爱车续保,结果最后发现续的是套路?这到底是怎么回事?便宜一半的“车险”到底藏了什么暗雷?
“您好,我这边是人保财险的,看到您这边的车险马上就到期了,想为您提供续保服务。”车主小张的车险即将到期了,由于要续保,其微信和电话上充满了各种推销撤销业务员的联系方式。
当看到自称“人保业务员”这个人发来的微信后,小张觉得是大公司肯定靠谱,于是就跟自称人保业务员的这个人聊起来了。
让他没想到的是,“人保财险”不仅是“大公司”,车险的价格居然还给出了“地板价”:交强险+机动车损失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三险”价格加起来,居然才5000多元。最后,调整完保额和各种折扣,小张仅花了差不多4000元就搞定了这份“车险”。不止如此,小张还能享受一次免费拖车、市区内免费送油以及相关的法律咨询服务。
“没想到保险公司优惠这么大,这可比我之前投保的车险便宜不少呢。”小张对比了之前的车险价格,发现这次的车险价格基本便宜了一半。虽然小张的车是小轿车,但由于主要用来营运使用,所以车险保费通常高于家庭乘用车。因此,当业务员报出低价时,小张觉得自己占了便宜,赶紧趁着有优惠把车险办了。
然而,钱一交、“保单”一出,小张就觉得不对味儿了。业务员给他的居然不是一张真正意义上的保单,而是一个标着“XXXX机动车交通安全服务条款”名字的合同。合同首页写着“服务合同是具有显著行业互助性质的民事射幸合同,不适用于《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某车主在社交平台发出自己的交易过程截图
“业务员给我出保单的时候,我并没有发现有什么不妥,但是我交了钱之后才发现这个跟保险不是一回事儿。”小张交完保费才发现自己买的这个“车险”跟保险产品不太一样,它的名字叫——安全互助统筹金。
某车主在社交平台发出自己的退款过程截图
发现自己上当受骗的小张通过拨打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电话等方式,获得了全额退款。为了不让更多的人被蒙蔽,小张在社交平台上将自己的经历分享了出来,没想到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纷纷留言,讲述自己相似的遭遇——
“切身体会过了,大家千万别买!”
“最近刚退,太不容易了。”
……
除了有过与小张一样经历的人外,许多人更好奇的是——
这种产品究竟是什么?为何有这么多车主大呼“上当受骗”,甚至不惜一切代价要求退款呢?
记者多方了解到,小张投保的这类产品一般被称为“统筹车险”,在车主拿到的报价合同上,通常会被冠以“统筹服务报价单”的名称。在“统筹”模式下,车主与统筹服务平台常常以一纸合同约定保障内容,在相似的保障权益下,投保价格却比正规保险公司的价格低了不少。
记者也以小张投保的车辆为例,咨询了某财险机构的业务员。该业务员表示:我们这边对营运车辆的报价基本都在7000-8000元,就从价格来看,其实小张的这个报价(统筹车险的报价)还是挺合适的。
“统筹”是什么意思?其统筹的又是什么呢?
“车辆统筹不是新东西,早在2015年前后就出现了。”业内人士向记者透露,统筹服务主要针对营运车辆,比如大货车、挂车、出租车等,运营模式就是通过向车主集资,要求车主缴纳相应的“交通安全统筹费”,从而形成统筹资金,以此为参与统筹的大型货车提供保障,“与其最为相似的模式就是互助或自保,这就像是运输行业内部的行业互助。”
记者查阅发现,从缴费,到出单,再到理赔,“车辆统筹”背后通常有着专门的公司在运作此类业务。对外宣传时,这些公司多以“机动车安全服务统筹公司”等名称示人,有时甚至会特意与正规保险公司保持一定的距离。在一家机动车安全服务统筹公司在公众号发布的文章里,记者看到该公司在主动介绍统筹与保险的区别——
“我们做的不是保险,是统筹,虽然做着同一件事,但完全是两个团体。”
“保险公司可以卖交强险,统筹不卖交强险,只做货车商业统筹。”
“统筹不要实名缴费,可以净费出单,解决很多挂靠问题,可以公户个人投保,也可以开专票,真实可信。”
“统筹的价格总体比保险低一点,费用比保险高一点,性价比很高。”
在理赔流程上,这家机动车安全服务统筹公司设计了客户报案、案件受理、查勘定损、赔付理算、核算赔付、支付赔款等程序,与正规保险公司十分相似。
某机动车安全服务统筹公司对外展示的理赔流程
“近期,多地市场接到‘车辆统筹’相关投诉。不法分子冒充保险公司业务员,通过模仿保险公司报价单形式将有保险公司名称和标志的统筹单进行销售,极具迷惑性。”今年7月,东莞市保险行业协会在其公众号中接连发布提示性文章,提醒车主避免陷入“统筹服务”就是保险的误区。
据记者了解,车辆统筹的操作一般会被分为两单,涉及交强险的部分会找保险公司来承保,其余的保障服务则会归到统筹服务里。
对此,业内人士分析称,这意味着,购买统筹车险的车辆很多时候仅仅是挂了交强险就上路了,如果车主发生事故,那么通过保险公司获得的理赔会比较少,更多的是需要去找提供车辆统筹服务的机构来进行赔付。而车辆统筹公司一旦无法承担高额赔偿金,不能保证后续赔付服务,那么车主在发生事故后,极可能会由自己承担事故损失,甚至面临高额的赔偿风险。
“缴费容易赔付难。”业内相关人士对记者表示,“安全统筹单”不是保险合同,不受《保险法》保护,消费者购买安全统筹后发生交通事故,一般按照合同约定赔偿,一旦出现纠纷,只能通过诉讼解决。
如上述人士所言,记者搜索裁判文书网发现,近年来,因车辆统筹公司拒赔、跑路等闹上法庭的合同纠纷案并不鲜见。
据一份案号为“(2022)辽0381民初983号”的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2021年5月,鞍山市晟鑫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鑫公司”)所有的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损坏,维修花费6950元。此车辆于曾2020年7月在安秦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秦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统筹,统筹金额92100元,事故发生在统筹期限内。事故发生后,晟鑫公司将统筹保险权益全部转让给第三人金某,金某多次要求安秦公司给付机动车损失理赔款,但该公司未予以理赔。
另一份案号为“(2021)豫1325民初4145号”的委托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显示,2021年3月,刘某某在河南中实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实公司)参加第三者责任统筹,支付统筹费6043.78元,统筹第三者责任限额50万元。2021年6月,刘某某在倒车时撞坏了一辆车,经过民事调解达成协议,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外赔偿对方车损4760元。因为事故发生在统筹期限内,刘某某向中实公司申请赔付,却没想到碰了壁。
“在我申请商业险赔付时,发现中实公司无法联系到,我此时才发现,卖给我的保险是机动车辆电子统筹单,不属于车辆保险单,而且这家注册的公司根本无法联系。后经我多方打听,该车辆统筹公司就是一家空壳公司,早就人去楼空。由此看来,我的这份保单就是无法保证权利的保单。”在庭审中,刘某某向法院陈述了自己因听信代理人的承诺误将车辆统筹当成了车辆商业保险的遭遇。
那么,车辆统筹公司与车主之间形成的“合同关系”,是否受到法律保护呢?
“所谓‘法无禁止即可为’。”在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高峰律师看来,我国当前法律、行政法规对“车辆安全统筹”并无禁止性规定,所以车辆统筹公司与车主之间的统筹合同受法律保护。
记者注意到,从司法实践看,合法的合同关系受到法律保护。例如,在上述金某起诉安秦公司给付机动车损失理赔款一案中,法院认定,车辆统筹不属于保险范畴,但依照合同约定缴纳交通安全统筹费的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时,受损方有权向车辆统筹公司按照机动车辆统筹单的约定主张事故理赔款。
在刘某某向中实公司申请赔付一案中,法院认为,两者之间签订的机动车辆统筹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该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原、被告双方都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兰台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中国人民大学保险法研究所研究员王德明律师对记者表示,统筹合同属于无名合同,其效力如何认定,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机动车安全统筹业务系变相开展保险业务的行为,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另一种观点认为,机动车安全统筹合同系车主与统筹公司之间真实意思表示,并没有为法律所禁止,应当按照民法上的一般合同来对待。”王德明表示,总体来看,更倾向于后一种观点,因为一方面统筹也是国家政策所鼓励的,并非非法行为,另一方面,如果认定为无效合同,参加统筹人员的权利更难以得到保护。
虽然从某种意义而言,统筹合同应受到法律保护,但与保险合同相比,统筹合同无论是在约束度还是保障度上,都有着较大差异,且存在潜在风险。
2022年8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曾对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作出风险提示,明确指出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业务经营者以“XX统筹”“XX互助”“XX联盟”为名与广大车主所签订的安全统筹业务合同不是保险合同,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东莞市保险行业协会在其公众号文章中指出,“车辆统筹”其本质属于交通运输行业内部的行业互助,交通安全统筹服务对互助事项及互助金额不具有刚性兑付承诺。国家对保险业必须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决定了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会进行刚性赔付承诺。
“车辆统筹单不能被视为是保险合同。”王德明律师指出,车辆统筹业务属于民间的一种互助形式,和保险业务有着明显的区别:
一是开办保险业务的主体只能是保险公司。我国《保险法》第六条、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业务只能由依照保险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统筹公司没有经过保险监管机构批准设立,因此不能经营保险业务。
二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及经营规则有严格的监管规定。保险公司必须提取准备金,维持充裕的偿付能力,保护投保人合法权益。而统筹公司则没有准备金、偿付能力等监管规定,日常经营也缺乏监管,其赔付能力普遍较弱,参加统筹人的权益通常难以得到保障。
王德明律师还认为,因为经营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业务的机构不是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除了蕴含赔付风险外,也会增加车主的处理程序难度。
首先,近年来统筹公司野蛮生长,经营中乱象频发,由于没有准备金计提,其赔付能力大有疑问,实践中车主得不到赔付而提起诉讼的案件大幅度上升,因此,购买“统筹险”不能获得赔付的风险很高。
其次,“统筹险”并非真正的商业保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不能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由保险公司直接赔付。车主须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后,再按照普通合同纠纷另案起诉统筹公司,程序会大幅度延长,大大增加了车主的负担和风险。
高峰律师也表示,很多车主误以为车辆安全统筹就是商业保险,其实不然。他指出,保险公司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有法律强制性规定,资产透明度高,车辆安全统筹公司的资金则不受监管部门的监管,其众筹金存在被挪用的情形,且根据有限责任公司认缴制,车辆安全统筹公司也存在赔付能力有限的可能。
高峰律师还提到,是否能将安全统筹合同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一并审理,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根据法律规定,通常将侵权责任纠纷和商业保险合同一并审理;将安全统筹合同一并审理,则并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车辆统筹公司可能不会直接承担赔偿责任,需要当事人提起合同纠纷另行起诉。
“如果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判决车辆统筹公司直接承担赔偿责任,被侵权人也可能无法获得足额赔偿。”高峰表示,如果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将安全统筹合同一并审理,根据合同约定,车辆统筹公司直接向被侵权人进行赔偿,如果统筹限额足以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则车主或运输公司无需再向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车辆统筹公司的资金管理并没有相应部门予以监管,因此公司可能只是个“空壳”,账面并无足额资金支付被侵权人高额赔偿,而生效判决又已经认定车主或运输公司无需另行承担赔偿责任,则被侵权人可能无法获得足额赔偿。
从更多的层面看,车辆统筹的风险还不仅仅存在于理赔方面。
某车险从业者就对记者表示,买统筹车险的机动车可能还会面临断保的风险。购买统筹车险后,很多车主不会再去购买商业保险,这就意味着断保,等车主想要再次投保车险时,不仅面临着保费增加的风险,还需要重新验车,非常麻烦。
东莞市保险行业协会也提醒,未在保险公司购买保险而购买“机动车辆统筹单”的机动车辆,以后再向保险公司投保商业车险时,无法享受连续投保及无赔款优惠。
既然风险重重,车辆统筹这一模式为何存在多年?其滋长的土壤又是什么?
“一方面由于营运车辆赔付率高、赔付金额高,加之车险综改对保险公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导致国内多地出现了保险公司拒绝承保交强险、商业车险现象;另一方面,车辆统筹通常比商业车险便宜很多。在此情形之下,催生出了车辆统筹这一模式。”业内相关人士如是分析。
在我国,商用车市场体量巨大。来自中汽数据的保有量数据显示,2022年,我国商用车保有量为3328.6万辆。其中,轻型货车1921.1万辆、重型货车839.0万辆、轻型客车302.4万辆,数量位居前三。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公布的数据,2023年上半年,商用车产销量分别完成196.7万辆和197.1万辆,分别同比增长16.9%、15.8%,增速高于汽车行业整体。
但从业内发声来看,在商用车领域,保险供给仍存诸多短板。据公开报道,今年5月6日,2023中国商用车金融保险大会在金华召开。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商用车专业委员会秘书长钟渭平在大会上表示,保险业务是推进商用车行业发展的重要一环,保险产品及保险供给能力将对商用车行业及运输行业产生重要影响。
钟渭平指出,虽然2022年各保险机构的商用车业态基本上呈现交强险盈利、大部分商业险盈利的状态,但商用车保险业态并没有质的改变。根据中汽协商用车专业委员会的调研,目前保险机构在承保商用车业务时普遍存在关停险种、拒保、部分车型拒保、阶段性承保、加价、捆绑等问题。这些问题往往是保险产品、风控、费率与商用车市场需求相脱节所导致的,并进一步导致商用车行业用户对保险服务满意度评价持续走低,因此推动保险机构在承保商用车领域业务的改革与创新十分迫切。
保险机构的“消极”承保态度,与商用车的高风险不无关系。据36氪研究院发布的《2022年中国商用车道路运输安全研究报告》,由于道路情况复杂、司机安全防范意识较弱等原因,我国商用车道路运输安全情况堪忧。对财险公司而言,商用车车险保费规模巨大却风险极高,赔付率超过85%,综合成本率约120%~130%,全行业承保亏损情况普遍存在。
商用车相对较高的事故概率以及异地出险推高的理赔成本,使得商用车保险业务成为了“烫手山芋”。在国内,将特种车、营运货车、营运客车作为主营业务的险企并不多,多数险企更为青睐家庭自用车的承保业务。
“近年来,部分大货车‘投保难’,部分保险公司甚至拒保交强险,主要是因为保险审慎经营,遵循精算法则。”王德明律师表示,车险定价与车辆的风险直接相关,车辆风险越高,保费越高,保险公司拒保交强险的,车主可以向保险监管机构投诉,要求保险公司承保。
面对商用车“投保难”的情况,2021年,原银保监会曾向各财险公司下发《关于切实做好营运车辆保险承保工作的通知》,要求各财险公司对系统内营运车辆保险承保政策进行全面排查,坚决杜绝以任何形式拒保或拖延承保交强险行为,从源头上引导基层保险机构和从业人员提高营运车辆承保积极性。
近期,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了贯彻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财产保险业积极开展风险减量服务的意见》的实施方案。方案中提出,扩大营运车辆保险风险减量服务及应用。鼓励行业公司进一步提升科技应用,在高风险营运车辆方面积极推进车联网保中风险管控项目,加强高级驾驶辅助(ADAS)、驾驶员监控(DMS)、自动紧急制动(AEBS)、北斗部标机等车联网技术应用,降低出险频率和案均赔款,提升理赔反欺诈能力。
有数据显示,我国作为全球商用车保有量最大的国家,2022年商用车存量市场保费规模接近6000亿元,但商用车参保商业险的车辆总数与存量总数存在较大差异,尚有巨大的市场空间待以挖掘。如何激发商用车保险市场潜力?提升风险管控水平、提高经营效益成为关键点之一。
从公开信息看,随着保险科技的发展,部分险企也正借助外部科技力量,加大车险场景下的科技创新应用力度,尝试以大数据、车联网、云计算等科技手段赋能风险管理,以解决营运车辆投保难、管理难、风险高、赔付高的问题。
例如,记者注意到,为解决重载商用车因赔付率高导致保司无法承受的问题,京东安联保险与第三方专业科技公司合作,将主动安全技术引入自卸车、搅拌车等特种车辆车险服务,发挥主动安全车载设备的辅助驾驶功能。同时,由京东安联保险为加装盲区监控系统并经过测试的车辆提供保险服务,通过降损减赔实现多方共赢。
中国太保产险也针对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减量推出“太好保”,通过大量的历史数据,并借助机器学习、AI智能识别等技术,实现了对不良驾驶行为、车道偏移、跟车距离不足的及时预警,一定程度上将“被动地防”转变成为“主动地减”,降低了出险率。
图片来源:《2022年中国商用车道路运输安全研究报告》
《2022年中国商用车道路运输安全研究报告》显示,36氪研究院以某险企2020年-2022年商用车承保、理赔数据为样本,比较了主动安全系统安装前后的满期赔付率。数据显示,主动安全系统安装后,商用车满期赔付率由86%降至44%。此外,设备使用率在75%以上和承保时预期赔付率在90%以上的业务,其满期赔付率下降更为显著。
“目前我们公司的北斗卫星定位、视频监控、主动安全等各类智能终端产品在全国装车量已超过15万台,采用风控模式运营的有2~3万台。从项目试点数据看,在网约车领域,经过4年的运营,赔付率已从之前的127%降到了目前的47%;在重型货车领域正在实施的项目中,项目的满期赔付率也从92%的行业平均赔付率降到38%。”成都亿盟恒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盟恒信”)董事长王春波对记者介绍道。
据了解,亿盟恒信作为一家车联网综合解决方案供应商,近年来将网约车及重型货车这两个投保“困难户”领域作为重要应用场景,以“科技+保险+数字化运营”相结合的模式,与再保险公司、保险公司、金融机构、国有平台公司、通讯运营商、前装车厂、GPS服务商等进行战略合作,通过构建数字化风控运营体系和商业模式的重构,有效推动了车险降赔减损。王春波表示,下一步,公司计划将这一模式推广到更多的地区,并将安全风控数字化运营模式应用到渣土车、公交车、环卫车、搅拌车等更多的“投保难”的车型和应用场景上。
封面图片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刘国梅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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