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记者 王砚丹 每经编辑 肖芮冬
为进一步推进“三开门”走深走实,规范全面注册制下证券发行与承销过程监管工作,提升监管透明度,今日(9月28日)晚间,沪深交易所同步发行《发行承销监管指引》(以下简称《监管指引》),并从即日起施行。
据了解,《监管指引》共六章三十四条,包括总则,措施种类和违规情节,证券发行人、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违规处理,投资者违规处理,发行承销专项检查,附则。
《监管指引》明确了证券发行人、承销商及证券服务机构等相关主体典型违规行为及处罚标准,覆盖内部制度流程建设及执行、路演推介、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撰写及管理、询价定价、配售安排、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信息披露、业务操作、费用收取、底稿管理等方面。此外,《监管指引》提出,投资者在内部制度流程建设及执行、询价报价、参与战略配售、底稿管理等方面典型违规行为及处罚标准。同时,《监管指引》明确,发行承销专项检查原则、实施程序、廉政纪律要求,以及证券公司、网下投资者专项检查中,相关检查对象选取标准等。
沪深交易所表示,《监管指引》在明确违规行为处罚标准,提升监管规范性和透明度;落实发行承销“全链条问责”,引导规范市场各参与主体行为;打造简明易用的规则文本,强化监管体系衔接等方面均有积极作用。
《每日经济新闻》梳理了《监管指引》当中的五大要点。
《监管指引》明确了12种违规情节较为严重的情形:
(一)涉及金额、证券数量较大或者占发行承销相关数据比重较高;
(二)导致投资者、证券发行人等遭受较大损失;
(三)涉及投资者数量较多或者引发较多投资者投诉;
(四)引发主流媒体负面报道;
(五)对发行承销秩序、系统安全运行等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六)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违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违规情节严重:
(一)涉及金额、证券数量巨大或者占发行承销相关数据比重高;
(二)导致投资者、证券发行人等遭受重大损失;
(三)涉及投资者数量众多或者引发大量投资者投诉;
(四)引发主流媒体长时间或者大量负面报道;
(五)对发行承销秩序、系统安全运行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六)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发行人、承销商及相关监管对象在路演推介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本所可以对其采取口头警示的监管措施;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采取书面警示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纪律处分:
(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受理后至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依法刊登招股意向书前,采取公开方式或者变相公开方式进行与证券发行相关的推介活动,或者通过其他利益关联方或委托他人等方式进行相关活动;
(二)路演推介内容超出招股意向书等公开信息范围;
(三)夸大宣传或者以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诱导、误导投资者;
(四)进行合谋报价、利益输送或者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五)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
根据《监管指引》,证券发行人、主承销商及相关监管对象在询价、定价等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本所可以对其采取口头警示的监管措施;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采取书面警示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纪律处分:
(一)设置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条件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者未在发行公告或相关文件中预先披露前述条件;
(二)向不符合要求的主体进行询价;
(三)询价、定价过程或者结果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预先披露的原则与方式;
(四)在发行价格确定前泄露询价和定价信息;
(五)干扰投资者正常报价、申购;
(六)进行合谋报价、利益输送或者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七)应当暂停或者中止发行而不暂停或者中止发行;
(八)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
网下投资者及相关监管对象在参与证券发行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本所可以对其采取口头警示的监管措施;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采取书面警示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纪律处分:
(一)在发行价格确定前泄露报价或者获取其他投资者报价信息;
(二)故意压低或者抬高价格;
(三)进行合谋报价、利益输送或者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四)未按照定价决策程序确定报价、存档备查的定价依据无法支持报价结果,或者存在与其他投资者报价高度一致等异常情形;
(五)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
证券发行人、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及相关监管对象实施战略配售违反相关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本所可以对其采取口头警示的监管措施;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采取书面警示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纪律处分:
(一)证券发行人、主承销商引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数量、认购比例、主体资格等不符合规定要求;
(二)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未就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禁止性情形等事项进行充分核查,出具的核查文件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证券发行人违反战略配售相关核查事项承诺;
(三)证券发行人、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证券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四)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证券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五)证券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六)证券发行人承诺在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证券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七)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
封面图片来源:视觉中国-VCG41N122356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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