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表示,大股东、董监高是上市公司的“关键少数”,在公司经营发展、治理运行中负有专门义务和特殊责任,应当切实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证券法》《公司法》以及相关监管规则对大股东、董监高的持股期限、卖出数量等都有明确规定。大股东、董监高应当严格遵守,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减持限制。近期,我们对大股东、董监高离婚、解散、分立等减持明确了监管口径,消除了可能存在的制度漏洞。(证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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