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AI快讯,超大型IPO项目往往需要更大的资金量,对市场供需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在长线资金仍然不那么充足的情况下,应当关注超大型IPO带来的影响,完善相关机制,这也是市场化的本意。笔者建议,结合我国实际,引入“储架”发行模式,将超大型IPO活动与长线资金建设更好统一起来。
所谓“储架”发行,就是一次注册发行规模,发行人可在一定期限内分次发行。这一制度最早在美国实行,主要用于上市公司再融资,1983年11月份美国证监会推出“415条规则”(储架注册规则),2005年12月份又颁布《证券发行改革规定》,形成较为成熟的储架注册流程。美国储架发行遵照市价发行原则,承销方式较具灵活性,包括购买承销、招标拍卖、零星发行等方式。第一次注册的有效期是3年,届满时可以提交新的“储架”注册申请,有效期也是3年。(证券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