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

    团体人身保险业务新规在业内征求意见 防止“团险变团购”

    每日经济新闻 2023-06-10 12:21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人身险部近日就《关于规范团体人身保险业务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在业内征求意见。

    ◎保险公司开展团体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不得存在为以购买保险为目的组织起来的团体承保团体人身保险等行为。

    每经记者 袁园    每经编辑 陈星    

    6月10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业内获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人身险部近日就《关于规范团体人身保险业务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在业内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指出,此举是为规范保险公司团体人身保险业务经营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团体人身保险业务健康发展。

    鼓励险企通过团体人身保险业务满足多样化需求

    《征求意见稿》共有二十三条,分别从团险定义、发展方向、承保管理、保险利益、退保管理等多个方面作出规定。

    根据定义,团体人身保险是指特定团体作为投保人为团体成员投保,由保险公司以一份保险合同提供保险保障的人身保险。特定团体是指具有共同风险特征、且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在保险合同签发时团体成员不得少于3人。团体成员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作为团体人身保险被保险人。

    保险公司开展团体人身保险业务,应当依法取得业务经营许可,具备专业的业务人员、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操作流程以及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信息系统。

    与此同时,保险公司应准确、完整记录客户信息,要求投保人提供被保险人姓名、性别、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联系方式、居住地址等基本信息,并附被保险人名单。

    投保人解除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当要求投保人提供已通知被保险人退保的有效证明。由于退保或其他原因产生的退款,保险公司应当退还至原交款账户。

    若原交款账户由于销户、存在异常等客观原因导致需要变更账户的,经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可以转账至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其他银行账户;投保人收入和支出账户不一致的,经投保人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后,可以转账至投保人其他银行账户;根据有关规定或按照仲裁结果、法院判决,应转账至指定账户的,经投保人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后,可转账至指定账户。

    鼓励保险公司发挥保险保障功能,通过团体人身保险业务,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各类组织等团体提供养老、健康、意外等保险保障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保险需求。

    不得将“团险”业务变成“团购”业务

    《征求意见稿》指出,保险公司参与团体人身保险招投标采购项目的,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保险公司总公司或经授权的分支机构可作为投标人参与投标。

    保险公司应加强内控管理防范商业贿赂风险,不得向中介机构、投保人工作人员等支付合作协议约定之外的佣金或其他形式的利益。

    保险公司报送团体人身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或者备案的,应符合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相关监管规定。团体人身保险产品应当在名称中标明“团体”字样。

    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见稿》也列出了“负面清单”。

    《征求意见稿》指出,保险公司开展团体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不得存在为以购买保险为目的组织起来的团体承保团体人身保险;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合法权益;未按要求记录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信息;给予或者承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未获得投保人授权,擅自访问、泄露、篡改投保人信息或扩大投保人信息使用范围;通过虚构经济事项、挂靠中介业务等方式违规套取费用;未按要求进行产品备案和回溯;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行为等八大行为。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规定,采取有关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据悉,《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反馈截至6月16日,在此之前,机构若有意见建议,可反馈至人身险部。

    封面图片来源:视觉中国-VCG41N1438263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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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文为《每日经济新闻》原创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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