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编辑 黄胜
刚刚,港股上市公司远大医药(0512.HK)发布公告称,附属公司高度重视并积极配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调查,接受处罚并根据要求组织整改,已经终止了相关的垄断协议,合法合规的向市场供应相关原料。
公司还表示,处罚金额占集团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经审计综合营业收入和公司持有人应占溢利的比例分别为约3.48%和15.85%,预期不会对集团生产经营产生持续影响。集团也将持续加强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制度的学习,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提升集团管治水平。
5月28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远大医药(中国)有限公司与武汉汇海医药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作出行政处罚,责令远大医药和武汉汇海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远大医药违法所得1.49亿元,并处罚款1.36亿元;没收武汉汇海违法所得3092.48万元,并处罚款412.68万元。
两家医药公司合计被罚超3.2亿元。
根据处罚决定书显示,2016年6月至2019年7月,远大医药与武汉汇海达成并实施了关于销售重酒石酸去甲肾上腺素(以下简称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的垄断协议。
2010年5月至2021年4月,远大医药滥用在中国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市场的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要求制剂企业接受向其低价销售去甲肾上腺素注射液和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向其返利、按照其要求的区域和价格销售制剂等不合理交易条件。
据市场监管总局调查,2010 年以来, 中国境内具有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生产资质的企业仅有远大医药和山西振东泰盛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振东泰盛)。而武汉汇海通过包销方式,实际控制山西振东泰盛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的销售。
因此,在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的销售上,远大医药与武汉汇海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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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应该是相互制约的关系,他们是如何联手垄断市场呢?
原来远大医药与武汉汇海多次沟通后,于2016年6月达成口头协议,约定武汉汇海停止销 售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
远大医药则通过两种方式给予武汉汇海补偿:一是低价向武汉汇海销售去甲肾上腺素注射液和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再以高价回购;二是要求相关制剂企业低价向武汉汇海销售去甲肾上腺素注射液和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再由武汉汇海高价转卖。
通过上述协议,远大医药长期成为中国市场上两种原料药的唯一供应商,导致相关制剂企业无法从当事人以外的渠道购买该品种原料药,原料药供应和制剂销售也受到远大医药控制,推高了急抢救药品去甲肾上腺素注射液和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价格,增加患者用药成本和国家医保支出,损害了广大患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020年11月,市场监管总局对远大医药(中国)有限公司和武汉汇海医药有限公司涉嫌实施垄断行为立案调查。今年5月,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本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历史行情显示,远大医药的股价从2016年7月(达成协议期间)的1.2港元,稳步上涨,在2020年8月达到8.6港元的历史高位,期间股价上涨616%。
在其垄断市场期间,远大医药的净利润均保持50%以上的增长速度。2020年11月被立案调查后,净利润急转直下,2022年甚至出现了13.45%的负增长。
截至5月25日,远大医药股价4.83港元,下跌2.23%,市值171亿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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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经济新闻综合公开资料、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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