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喜国:目前,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体系并不完善。建议一是在《金融稳定法》中明确存款保险机构风险处置部门的定位,赋予其相应处置角色和处置措施;二是将《存款保险条例》升格为《存款保险法》,系统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三是协调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关系,从不同视角完善存款保险制度;四是在《企业破产法》中做好存款保险制度与司法破产之间的衔接。
每经记者 肖世清 每经编辑 廖丹
2023年全国两会如期召开。3月5日,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付喜国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专访时表示,本次全国两会,他带去了多份议案,并将围绕完善存款保险制度、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推进征信平台建设提出建议。
付喜国颇为关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他表示,现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存在立法层级不高、条款分散、保护力度不够、监管口径不一等突出问题,不能完全适应新变化。为此,有必要提升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立法层级,制定更加统一、更为权威的办法,加快补齐制度短板,统一监管标准,保护好金融消费者长远和根本利益。
近年来,金融机构风险事件时有发生,为更好守住老百姓的“钱袋子”,付喜国认为,要以金融稳定法为契机,“多法联动”完善存款保险制度。
他对每经记者称:“目前正值重要金融法律制定和修订的关键时期,也正是我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尤其是银行业金融风险的重要时期,建议以《金融稳定法》为纲,将《存款保险条例》升格为《存款保险法》,在《商业银行法》《企业破产法》等修订中统筹完善存款保险制度,协调解决制约存款保险制度作用发挥的痛点和难点,构建科学有效的金融风险处置机制。”
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付喜国 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随着国民财富的增长以及金融产品的不断丰富,市场上的金融纠纷也与之俱增,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也成为金融监管部门最关注的主题之一。此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等文件已相继出台。
但在付喜国看来,进入新发展阶段,在促进共同富裕的目标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承担更多使命,迎来更多机遇,也面临更大挑战。随着金融科技蓬勃发展,金融业务形态不断变化,金融风险隐蔽性、复杂性更强,金融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使其权益受侵害问题日益突出。现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存在立法层级不高、条款分散、保护力度不够、监管口径不一等突出问题,现有法律体系不能完全适应新的变化。
对此,付喜国表示,有必要提升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立法层级,制定更加统一、更为权威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加快补齐制度短板,统一监管标准,保护好金融消费者长远和根本利益。
谈及对制定上述法律有何建议时,付喜国对每经记者表示:一是明确界定金融消费者等基本概念。界定基本概念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前提,根据金融活动的主体和对象,应当首先明确金融消费、金融产品、金融服务、金融消费者及金融服务者等基本概念。重中之重的是要厘清金融消费者和消费者的关系,在立法层面对法人和其他组织、专业投资者是否属于金融消费者进行清楚明晰地回应。
二是合理划分金融消费者权利类型。总结提炼银行、保险、证券等各领域金融消费者享有的合法权益,将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等基本权利提升到基本法律高度加以保护,全面构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社会共治体系。
三是严格设定金融机构义务范畴。在金融消费活动中,金融消费者权利的实现依赖于金融机构义务的履行。通过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全流程管控进行规范,规定经营者在交易中应该遵循的基本标准,明确金融机构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内控制度建设、消费者信息保护、金融营销宣传、信息披露、格式合同、投诉处理和金融教育等方面的行为规范,为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提供行为指引和制度遵循。
四是建立健全协调统一的监管体系。在金融创新不断推进、业务交叉型产品不断出现的局面下,发挥中央银行在宏观审慎管理、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中的主导作用,明确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等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监管职责与分工,厘清履职边界,强化不同监管主体在交叉业务领域的合作,共同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
另外,付喜国还建议要科学设置金融主体法律责任。明确金融消费者的争议解决途径和救济机制。
除了建议让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有法可依,付喜国也关注如何守牢老百姓的“钱袋子”、保障金融安全等问题。为此,他对完善存款保险制度也有相关建议。
谈起撰写这份议案的缘由,采访中他表示:“存款保险制度是维护公众信心、防范挤兑、处置金融风险、保障问题银行有序退出市场的重要制度安排。”
“为有序化解处置银行风险,保障金融稳定,各经济体普遍通过成立中央银行解决银行的流动性问题,加强审慎监管严把银行设立的‘入口关’并控制日常经营风险,建立以存款保险基金为基础的存款保险制度,在维护公众信心、防范挤兑的同时,负责金融风险处置,保障经营失败的银行顺利退出市场,避免引起金融或社会恐慌,这就是金融安全网三支柱和金融安全三道防线的设计。”付喜国称,三道防线需各司其职,协同配合,才能共同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任何一方发生弱化或者偏废的情形,都会影响金融安全网的整体效能。
与此同时,付喜国还指出,目前,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体系并不完善,仅《存款保险条例》对存款保险制度作出原则性规定,正在制定或修订中的《金融稳定法》《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企业破产法》,虽有部分条款涉及存款保险制度,但对存款保险职能定位仍需进一步明确并完善,从而以有效的法律供给,推动存款保险在化解处置金融风险方面更好发挥应有作用。
“另外,目前,立法中关于存款保险在维护金融稳定中的作用定位需进一步明确,市场化的金融风险处置理念还需要进一步体现。”他举例指出,如《金融稳定法》作为金融稳定的基础性法律,并未规定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存款保险机构”)作为处置部门的定位,设立的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和跨境合作机制未包括存款保险机构,这可能制约实践中存款保险风险处置职能作用的发挥。
为此,他提出了以下建议,一是在《金融稳定法》中明确存款保险机构风险处置部门的定位,赋予其相应处置角色和处置措施。二是将《存款保险条例》升格为《存款保险法》,系统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三是协调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关系,从不同视角完善存款保险制度。四是在《企业破产法》中做好存款保险制度与司法破产之间的衔接。
付喜国还建议,借助地方征信平台推进建设覆盖全社会征信体系。他表示,近年来,在人民银行和有关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征信体系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但距离“全覆盖”这一目标仍有较大差距,亟需探索新的发展路径。
他认为,地方征信平台作为央行征信系统的重要补充,可充分发挥信用信息价值,增加征信有效供给,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对于加快构建覆盖全社会征信体系,助力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
当记者问及当前的社会征信体系存在哪些不足时?他表示,首先是信用信息共享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我国缺少体系化的信用法律法规,对于信用信息共享缺乏可遵循的一整套程序、权限、内容等较为全面具体的制度规定。对于信息在占有、使用、管理和收益等方面,也缺少明确规定。另外《征信业管理条例》等与信用相关的法规,仅对信息管理和使用进行了原则上规定,缺少上位法指导,制约了信息流通与应用。
“其次,征信有效供给与市场需求不匹配问题也比较突出。”付喜国称,目前征信产品种类较为单一,并主要服务于金融信贷领域,导致征信供给与信息使用者之间存在不匹配的矛盾。需要在央行征信系统的基础之上,拓展新的发展路径,深化征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满足金融机构、政府部门和中小微企业全方位、多层次、多样化的征信需求。
付喜国还指出,政府部门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不充分,数据生产要素价值发挥不充分也是当前存在的重要问题。
提及对这些问题有何建议措施,他表示,一是健全信用信息共享法律法规;二是依托地方征信平台促进信息共享;三是统筹推进地方征信平台建设;四是充分发挥地方征信平台作用激发数据价值。
采访的最后,记者问及“2023年提振辽宁经济发展金融将如何发力?”付喜国表示,金融是实体经济的血脉。“在这场新时代东北振兴、辽宁振兴的‘辽沈战役’中,金融系统必须找准着力点和切入点,在实现我省全面振兴新突破中展现更大的担当作为。”
他表示,辽宁金融部门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抓好落实:一是全力实现信贷总量平稳增长,推动经济增长实现新突破。信贷总量关系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强度,影响各方面的信心和预期。争取今年新增贷款不低于2200亿元、未来三年实际新增贷款不低于10000亿元。
二是引导资金向重点领域倾斜,推动全省在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上取得新成效。将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制造业研发创新、设备更新的信贷投放力度,力争相关的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只增不减。同时,还要为农业、服务业提供适配性更强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三是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推动全省在塑造发展新动能上打开新局面。“将推动金融机构结合我省实际,持续研发满足市场需求的金融产品,提高对企业全生命周期的金融服务能力。”
四是强化区域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推动全省在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上增添新力量。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推进“辽信通”等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尽早开通并不断完善,为银企对接提供高效便捷的平台支持。
五是深化区域金融开放,推动全省在打造对外开放新前沿上开辟新路径。持续推动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大连太平湾合作创新区建设等。
此外,付喜国还提到,要通过提升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效能,推动全省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上迈出新步伐;坚持金融为民宗旨,推动全省在提高人民生活品质上达到新水平;稳妥化解重点领域风险,推动全省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辽宁上得到新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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