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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退休年龄被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给经济补偿吗?一起来看看下面这则案例。
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来披露了一则民事判决书显示,孟某某,女,1969年4月16日出生,2014年7月7日入职锦州某公司,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
2019年10月31日,公司以孟某某开始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为由,终止了与孟某某的劳动合同,但其并未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双方就终止是否合法,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一事发生争议,案件历经仲裁、一审、二审、再审。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认为,孟某某虽已满退休年龄,但却未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对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终止,应当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为标准。
本案孟某某虽已年满退休年龄,但并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故在双方劳动合同期并未届满的情况下,公司以孟某某已达到退休年龄为由终止与其之间的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向其支付5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共计10377.25元。
公司不服,向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是公司属合法终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公司终止劳动合同违法。因此,孟某某虽然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但并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仍然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公司在孟某某的劳动合同未到期限的情况下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违反法律规定,原审据此判决公司应支付孟某某经济补偿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维持。
公司不服,向辽宁高院申请再审。
图片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资料图
辽宁高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同时,第四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亦是法律规定的劳动情形终止情形之一,两者均可产生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律效果。
本案中,孟某某于2014年7月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于2019年4月16日年满50周岁,在劳动合同到期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孟某某亦陈述称“2019年11月17日双方协商解除了劳动关系”,其与公司之间劳动关系因此终止,并无不妥。原审以孟某某虽然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退休待遇,认定孟某某仍然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公司在劳动合同未到期限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系违反法律规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高院裁定如下:一、指令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到高院指令再审裁定后,重新审理本案。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依据这一规定,不能认定用人单位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孟某某要求给付经济补偿金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能得到支持。原一、二审判决再审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不当,应予纠正。
注明:文中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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