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记者 可杨 每经编辑 陈俊杰
11月23日晚,ST华英(SZ002321,股价2.33元,市值49.7亿元)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ST华英在公告中表示,在立案调查期间,将积极配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调查工作。同时将持续关注上述事宜相关进度,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表示,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
公告中,ST华英并未言明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具体内容。
2021年4月29日,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亚太所”)对ST华英2020年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包括可持续性 经营,其他应收款的款项性质、真实性及可收回性,重大存货处置事项,诉讼及预计负债事项、有息负债违约事项等。
同日,ST华英发布公告称,公司股票自2021年4月29日开市起停牌一天,自4月30日复牌后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处理。
据ST华英2022年4月30日披露的《董事会关于2020年度非标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称,公司已消除2020年度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的影响。
不过,次日,ST华英旋即收到来自深交所的《年报问询函》,在问询函中,交易所再度要求st华英详细说明本报告期就2020年无法表示意见事项所提供的审计证据明细,并结合本报告期补充提供的证据明细,详细说明公司未能于上一报告期提供相关证据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
与此同时,交易所还要求ST华英在此基础上说明是否存在于本报告期伪造、编造相关审计证据的情形。
面对这份问询函,ST华英在两度延期后,于6月23日作出回复,表示由于公司的合同、银行转账记录、会计处理等审计证据未能消除会计师的疑虑;年审现场工作期间诉讼尚未判决等客观情况未能及时提供审计所需的相关证据,并表示本年度补充提供的证据不存在伪造、编造相关审计证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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