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记者 赵李南
每经评论员 赵李南
近日,深交所向国立科技(SZ300716,股价11.52元,市值18.43亿元)下发监管函。深交所指出,因二甲苯贸易业务收入确认不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公司对2019年原按照总额法确认收入的二甲苯业务修正为按照净额法核算,并调减营业收入,调减营业收入占公司2019年更正前营业收入的比例为21.87%。深交所表示,国立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2020年7月,每日经济新闻曾刊发独家调查报道指出,国立科技2019年的二甲苯贸易业务中,有三家客户与两家供应商同属钻达集团,甚至有部分公司还在一起办公,在注册地址、联系方式、股权关系、业务经营方面有重叠之处,质疑公司贸易业务存在蹊跷。
值得注意的是,以贸易方式对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作出贡献的,在上市公司当中绝不止国立科技一家。显然,其中有正常的贸易往来,也有异常的贸易行为,投资者需要对有异常贸易的上市公司擦亮眼睛。据笔者多年来调查上市公司的经验,通过贸易方式虚增收入,主要有以下几种手法:
第一,上市公司的贸易供应商和贸易客户实际上有关联,仅仅是通过上市公司过了一手。这种模式之下,贸易供应商和贸易客户实际上受某一方控制,而这个控制方的“主营业务”即是帮上市公司增加营业收入。这种模式的表现特征就是上市公司突然宣布介入与自己主业完全不相关的贸易领域,或在很多关键节点上(比如退市风险警示),贸易业务为上市公司带来较大的营业收入贡献,或主要贸易供应商和贸易客户之间注册地点临近,主要电话、邮箱和人员相同等。
第二,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控人,实际上在控制上市公司的客户,但相关交易却并未被认为是关联交易。这种模式下,上市公司销售的产品实际上并未最终实现对外销售,用于支持该交易的资金来源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这种模式的表现特征就是贸易客户的主要管理人员实际上是来自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控人所控制的公司,或贸易客户的主要管理人员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所属公司的前员工。
第三,上市公司或其实控人通过金融产品或信贷最终为贸易类客户提供资金支持。这种模式下,是为了将贸易客户与上市公司及其实控人“切割”得更远,而利用租赁、贷款、信托等金融方式为贸易客户提供资金,贸易客户在这个交易当中仅仅充当了“通道”作用。这种模式的表现特征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相关企业存在担保、抵押等措施,以支持上述金融手段,或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通过持股金融机构以最终实现都是“自己人”。
在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市场竞争地位稳固、增长有巨大潜力和公司利益分配公平合理的情况下,鲜有上市公司或其实控人会通过贸易方式增加营业收入。通常都是主业不振、意图拉高股价减持和力争“保壳”等情形下,上市公司才有动力通过不具备商业实质的贸易方式虚增收入。
显然,投资者应该远离这种类型的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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