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2年9月第二、三周搜集到的数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现,共有74家上市公司在近期暴露了环境风险。其中,31家属于国资控制企业,17家为千亿市值企业。
◎本期收录的数据显示,上市公司国轩高科旗下的宜春科丰新材料有限公司录得本期最高处罚金额。宜春科丰新材料有限公司因两项环境违法行为,被合计处罚款115万元。
每经记者 宋可嘉 每经编辑 陈俊杰
兖矿能源(SH600188,股价51.09元,市值2528亿元)再登榜,国轩高科(SZ002074,股价32.63元,市值580.45亿元)子公司环境违法被罚超百万……2022年9月第二、三周哪些上市公司的环境保护与信披责任亮起了红灯?且看A股绿色周报第91期。
每日经济新闻联合环保领域知名NGO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自2020年9月起,基于31个省市区、337个地级市政府发布的环境质量、环境排放和污染源监管记录等权威数据来源,每周收集剖析中国数千家上市公司及其旗下数万家公司(包括分公司、参股公司和控股公司)的环境信息数据,发布“A股绿色周报”,旨在借助环境数据库及专业解析、传播能力,让资本市场的上市公司经营活动中的环境信息更加阳光透明。
根据2022年9月第二、三周搜集到的数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现,共有74家上市公司在近期暴露了环境风险。其中,31家属于国资控制企业,17家为千亿市值企业。
在企业管理能力、财务状况、行业竞争等因素之外,环境风险日渐成为上市公司重要的经营风险之一。环境风险关乎企业发展,也关乎企业形象。
环境风险榜涉及上市公司分布情况(9月第二、三周)
总体来看,在2022年9月第二、三周,生态环境领域违法违规等风险信息共关联到74家上市公司。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梳理发现,74家上市公司背后有多达1242.93万户的股东,投资标的登上环境风险榜,将可能使他们面临投资风险。
本期,煤企上市公司兖矿能源再登环境风险榜,因其子公司兖煤万福能源有限公司收到了2笔环保处罚。
具体而言,文号为菏巨环罚字20220519YMWF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2年5月19日,接水生态环境科转来的日常监督性检测报告,认定该公司2022年4月26日外排水质污染物因子全盐量为4040mg/L,超标1.53倍,硫酸盐为2000mg/L,超标2.08倍。兖煤万福能源有限公司由此被处以了58.975万元的罚款。
而在2022年6月15日,菏泽市生态环境局巨野县分局执法人员对兖煤万福能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委托巨野县检验检测中心在该公司厂区西墙外废水总排放口提取水样进行检测,2022年6月17日出具的检测报告,认定该公司2022年6月15日外排污染物因子全盐量为3631mg/L,超标1.27倍;硫酸盐为1784mg/L,超标1.74倍;总磷为0.712mg/L,超标0.42倍,兖煤万福能源有限公司由此被处以了58.1875万元的罚款。处罚文号为菏巨环罚字20220617YMWF号。
兖矿能源相关公告显示,兖煤万福能源有限公司主要业务为煤炭开采及销售。值得注意的是, 2021年,兖煤万福能源有限公司也两次因外排废水全盐量和硫酸盐监测浓度超标,而被处以了两笔79.75万元的罚款。
随着绿色环保理念愈发受到重视,更加严格的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要求加速落地——2021年,生态环境部印发了《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并印发《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配套文件。而今年2月8日起,《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其中明确规定,企业应当依法、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环境信息,披露的环境信息应当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此外,根据《管理办法》和《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对于生态环境行政许可变更、行政处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市场关注度高、时效性强的信息,要求企业以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形式及时披露。企业应当按照准则编制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和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并上传至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
目前,多地已经公开2022年度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名单,下一步,将加快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建设。“A股绿色报告”项目关注到,本期收录的生态环境监管记录,涉及被纳入“2022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的公司。
其中,上市公司晶华新材(SH603683,股价9.05元,市值19365亿元)子公司江苏晶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天邦食品(SZ002124,股价6.84元,市值125.8亿元)子公司宁海农发牧业有限公司、海鸥住工(SZ00208,股价4.18元,市值27.76亿元)子公司珠海承鸥卫浴用品有限公司均被纳入“2022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
而近期,3家公司分别收到了罚款金额在40万元及以上的环保罚单。其中,江苏晶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6日,因“将危废提供给无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被苏州市生态环境局罚款60万元。处罚文号为:苏环行罚字〔2022〕82第207号。
宁海农发牧业有限公司则于2022年9月1日,因“违反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制度”被宁波市生态环境局罚款:人民币肆拾陆万元。处罚文号为:甬环宁罚[2022]24号。
珠海承鸥卫浴用品有限公司所涉的为珠环罚字[2022]109号处罚,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珠海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4月26日、2022年5月6日对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根据珠海市西部生态环境监测中心2022年4月29日出具的监测报告(珠西环监水字[2022]第042号),珠海承鸥卫浴用品有限公司污水总排放口(编号:WS-34424)排放的水污染物中:总磷2.24mg/L,总镍0.17mg/L,总铜0.532mg/L,均超过广东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中表2规定的珠三角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总磷0.5mg/L,总镍0.1mg/L,总铜0.3mg/L)。另查明,珠海市富山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珠海承鸥卫浴用品有限公司工业废水纳入市政管网排放的复函》证实,珠海承鸥卫浴用品有限公司工业废水已接入市政污水管网,并排到富山水质净化厂统一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珠海承鸥卫浴用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提出听证申请,听证会上珠海承鸥卫浴用品有限公司提出以下主要陈述申辩意见:“认为监测报告执行标准错误,监测报告不可使用。根据广东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4.2.7的规定,企业含电镀专业园区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废水时,二类污染物是放宽200%的,总铜表2标准是0.3mg/L,放宽后是0.6mg/L,本案监测数据显示总铜为0.532mg/L,未超标。2022年4月26日当天开班检测,我司结果为合格(如总镍:0.04mg/L)并持续排放。此次个别因子超标的主要原因是员工操作失误,处理后造成以上个别因子超标,导致当日15:00左右环保部门采样得出以上结果。此举确实是我司管理疏忽,但情节较轻微,我司也及时纠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并得到环保主管部门积极帮扶,如果受到政府处罚,我司可能面临经营困难,丢失部分订单,失去客户信任,这不利于我司业务发展,影响我司持续增加环保投入、积极配合整改工作的开展,希望免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显示,珠海市生态环境局认为:在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方面,对公司提交的珠海市富山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珠海承鸥卫浴用品有限公司工业废水纳入市政管网排放的复函》予以采信。经综合考量珠海承鸥卫浴用品有限公司废水去向(最终排入富山水质净化厂),超标情况调整为:总磷超标1.24倍,总镍超标0.7倍,本案罚款金额由《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中告知的拟处罚款49万元调整为40万元,从轻处罚。其次,珠海市生态环境局认为,案涉监测报告的监测结果仍可作为证据使用,且无论排放限值是否变更,对该公司总镍超标的事实与超标倍数均没有影响。此外,此案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情节。该案超标因子含A类污染物(镍),且总磷超标1.24倍,均不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序号6规定的“仅一个B类水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且超标排放的倍数在0.1倍以下”等不予处罚的情节。该公司提出的经营困难等陈述申辩意见不属于不予行政处罚的法定事由。珠海承鸥卫浴用品有限公司由此被珠海市生态环境局罚款人民币肆拾万元。
对于上述处罚的披露情况、披露管理机制等问题,“A股绿色报告”项目记者在9月22日向三家上市公司分别发送了采访邮件。9月23日,海鸥住工方面邮件回复称,根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承鸥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法院起诉,目前仍处于可行政复议和可起诉阶段,相关事项仍存在不确定性。
在上述三家公司之外,上市公司启迪环境(SZ000826,股价3.43元,市值49.07亿元)子公司昆明滇清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五洲新春(SH603667,股价14.32元,市值47.05亿元)子公司浙江新龙实业有限公司、中国铝业(SH601600,股价4.4元,市值753.9亿元)子公司山西华兴铝业有限公司也均被纳入“2022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
而近期,昆明滇清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0日,因“2022年4月25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晋宁区昆阳街道南村村委会三组观山进行现场调查,发现公司违反排污许可证要求,委托昆明和璟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处置,于2022年4月11日至2022年4月25日,将废菜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沼液倾倒至晋宁区昆阳街道南村村委会三组观山林地。”被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责令停止一切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并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陆仟元。处罚文号为:昆生环晋罚字〔2022〕14号。
浙江新龙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9日,因“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6月13日对该公司涉嫌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展开调查。现已查明,2022年6月13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公司西厂区铝管表面处理车间(一车间)正在生产,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1号一级碱液喷淋塔呈酸性,未按要求保持碱性,东厂区表面处理车间(一车间)正在生产,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酸性喷淋塔内的喷淋液呈中性,未按要求保持酸性,已构成“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被绍兴市生态环境局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处罚文号为:绍市环罚字〔2022〕30号(新)。
山西华兴铝业有限公司则于2022年7月26日,因“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28日对该公司一号焙烧炉在线监控设备使用684mg/m3的SO2的标准气体进行全程通标,系统响应时间200秒后监测设备显示值为616.25mg/m3,示值误差为-8.47%,使用同种方法检查二号焙烧炉,其中SO2示值误差为-12.68%;三号焙烧炉SO2和NO示值误差为-37.1%和-11.05%。以上全程通标因子均超过《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运行维护质量控制技术规范》(DB14/T2051—2020)技术规范的要求。”被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罚款:人民币10万元。处罚文号为:吕环罚字〔2022〕041号。
对于上述处罚的披露情况、披露管理机制等问题,“A股绿色报告”项目记者在9月22日分别向各家上市公司发送了采访问题。9月23日,五洲新春方面通过邮件回复称,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相关的信息披露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表示,公司一直以来注重环境保护,平时加强常态化检查,及时整改隐患,未来仍将以保护环境为公司的重要使命。此外,五洲新春表示,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内部环境管理体系、环境应急预案等一系列环保制度,并健全相关组织负责指导、检查、督促各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序开展。
山西华兴铝业有限公司方面则于9月24日通过微信回复称,在整改措施方面,采样管端口增加伴热装置;3台焙烧炉150米伴热管的温度由120度提至140度;采样管增加了磷酸滴定装置。改造后,解决了在线监测设施全程通标气超示值误差的问题。此外,企业已安排新版《办法》的宣贯,并制定公司的管理办法。
截至发稿前,其余上市公司暂未回复采访问题。
2022年9月第二、三周,数据库搜集到82家关联企业收到与生态环境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等,涉及74家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因环境违规违法被罚款金额前十
本期收录的数据显示,上市公司国轩高科旗下的宜春科丰新材料有限公司录得本期最高处罚金额。宜春科丰新材料有限公司因两项环境违法行为,被合计处罚款115万元。
具体而言,文号为宜环行罚字〔2022〕8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3月24日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排放大气和水污染物;在未按环评批复要求安装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处理一车间(烘干混料车间)烘干尾气及未按环评批复要求安装SNCR脱硝系统处理焙烧工序产生的废气的情况下即投入生产。由此,宜春科丰新材料有限公司被处以合计115万元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显示,宜春科丰新材料有限公司曾对此申请听证,并表示,在被江西国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收购后,高度重视环保工作,严格配合政府工作,积极按要求整改,投入大量资金进行整改,主动向经开区分局和市生态环境局提交整改方案。此外,在2022年1月至4月,积极办理排污许可证,并在4月15日取得排污许可证。另一方面,公司已按要求安装旋风+布袋除尘器,安装调试工作均已完成,正常有效运行;至2022年7月5日,已完成SNCR脱硝系统的安装,公司一直在积极整改。因此,申请酌情减免处罚。
对此,生态环境局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表示,在作出拟处罚决定时,已经考虑了该公司违法情节、性质、积极整改、属于初犯、属于宜春地区首位产业等原因,已经进行了从轻处罚。因此,对于该公司上述理由不予再次考量。
国轩高科为一家主要业务包括动力锂电池、储能电池和输配电设备三大业务板块的上市公司,2022年,国轩高科子公司江西国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6亿元增资宜春科丰新材料有限公司,增资后持有宜春科丰新材料有限公司股权比例为78.67%,国轩高科在2022年半年报中指出,此次收购进一步强化公司竞争优势、市场开拓和服务能力,提升公司盈利和持续发展能力。
近年随着ESG(环境、社会责任及管治)投资理念逐步升温,投资者越来越注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上市公司财务投资和战略投资的环境责任也应受到重视,因此直接或间接参股企业环境数据被纳入A股绿色报告项目数据库。
需要说明的是,环境信息数据的公开均有赖于环境监管信息公开水平的不断提升。从2008年《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到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章专章确立“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信息公开从制度建设上得到保障。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及自然资源保护协会(NRDC)编写的《2018-2019年度120城市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指数(PITI)报告》也指出,环境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逐渐成为政府和社会公众公认的原则。
如对本项目环境数据存在疑问,或需就榜单涉及环境问题进行沟通反馈,请联系蔚蓝地图。
(实习生雷晴岚、胡济钊对本文亦有贡献,本期部分制图工具为镝数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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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50091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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