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据浙江丽水经开区官微,《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已于近日出台。
根据实施办法,“房票”安置适用于南明山街道范围下列征收项目的被征收人。一是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征收项目公寓安置新增人口增加安置面积期房回购的对象,二是2021年8月15日至2022年10月31日期间发布征收公告的项目,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含住宅和非住宅)并生效的被征收人。
“房票”只能用于在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南明山街道辖区范围内,购买已在建设部门办理“房票”结算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的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的新建商品住宅(包括公寓、排屋、别墅等)。
使用“房票”购房有补贴,具体的购房补贴实行递进制:被征收人申请并开具一张“房票”的,给予“房票”所含房屋补偿款或期房回购款10%的购房补贴;申请并开具两张“房票”的,给予“房票”所含房屋补偿款或期房回购款15%的购房补贴;申请并开具三张及以上“房票”的,给予“房票”所含房屋补偿款或期房回购款18%的购房补贴。
此外,“房票”可以转让。“房票”安置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并实行实名制。经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征安办)审批后,每张“房票”允许整体实名转让一次,转让时出让人须提供另有住宅证明并办理“房票”转让公证手续。“房票”记载的被征收人、受让人,统称为“房票”记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