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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券商IT员工“老鼠仓”:交易金额竟超1亿元!最终被罚没632万元

    每日经济新闻 2022-05-26 18:09

    ◎券商IT员工利用职务之便,实时获取自营账户交易指令、交易股票名称、交易时点、交易价格、交易数量等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130只,交易金额1.09亿元,盈利281.30万元。经查实,监管对其没收违法所得281.30万元,并处以351.30万元罚款。

    每经记者 陈晨    每经编辑 肖芮冬    

    “老鼠仓”处罚又来了。5月25日,广东证监局公布了对周某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周某新在担任广发证券信息技术部投资与资管运维组工作人员期间,可实时获取广发证券自营账户交易指令等未公开信息。于是,周某新利用这些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130只,交易金额1.09亿元,盈利281.30万元;同时还明示作为同胞关系的周某明,交易股票85只,趋同交易金额2634.74万元,盈利46.24万元。

    听证过程中,周某新虽然提出了多条陈述申辩意见,但大多数未被予以采纳。最终,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周某新没收违法所得281.30万元,并处以351.30万元罚款。因此,周某新被罚没632.60万元。

    趋同交易130只股票、获利近300万元

    广东证监局披露显示,周某新于2015年8月~2021年7月担任广发证券信息技术部投资与资管运维组工作人员,其中于2015年9月至2021年7月从事广发证券O32恒生电子投资交易系统(以下简称自营O32系统)等交易系统的维护工作,在履职中可以实时获取广发证券自营账户交易指令、交易股票名称、交易时点、交易价格、交易数量等未公开信息。

    经查,周某新在2018年11月~2021年7月频繁登陆自营O32系统,获知了广发证券自营88账户的交易指令、交易股票名称、交易时点、交易价格、交易数量等未公开信息。

    周某新、周某明、周某、周某1系同胞关系。周某新与周某明约定,由周某新将获知的广发证券自营88账户未公开信息传递给周某明,并安排周某明根据周某新的决策,从事与未公开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使用的证券账户包括“周某明”和“周某1”两个账户。

    “周某明”账户交易决策、交易资金来源于周某新,交易盈亏由周某新、周某明承担。经计算,2018年11月5日~2021年2月9日,“周某明”证券账户同期或稍晚于广发证券自营88账户趋同交易股票128只,趋同交易金额1.06亿元,盈利277.05万元。

    “周某1”账户交易资金则分为两个时段。第一时段是2019年5月23日~2021年3月1日前,该账户交易资金来源于周某、周某1,周某新明示周某明利用相关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周某明实际操作了“周某1”证券账户进行交易。经计算,上述期间,该账户同期或稍晚于广发证券自营88账户趋同交易股票85只,趋同交易金额2634.74万元,盈利46.24万元。

    第二时段是2021年3月1日~2021年4月14日,“周某1”账户资金来源于周某新、周某明。经计算,上述期间,该账户同期或稍晚于广发证券自营88账户趋同交易股票2只,趋同交易金额327.04万元,盈利4.26万元。“周某1”证券账户进行趋同交易所得的证券已卖出。

    综上,周某新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交易股票130只,交易金额1.09亿元,盈利281.30万元;明示周某明从事相关证券交易,交易股票85只,趋同交易金额2634.74万元,盈利46.24万元。

    提出家庭困难请求从轻处罚

    在听证过程中,周某新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广东证监局也对申辩意见进行回应。

    周某新:应以晚于广发证券自营证券账户交易时间部分的趋同交易作为认定违法交易行为的范围。

    广东证监局:对于以晚于广发证券自营证券账户交易时间部分的趋同交易,作为认定违法交易范围的意见,予以采纳,并调减趋同交易金额,相应减少罚没款数额。

    周某新:周某新具备一定投研能力,部分股票投资交易系自主决策开展,且自营O32系统“指令查询”对应的操作日志数据无法反映周某新知悉“何种”非公开信息,应当以系统“综合信息查询”项下有效性数据作为处罚基数,即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为48只股票,合计盈利68.87万元。

    广东证监局:认定涉案趋同交易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违法行为,以及该违法交易的涉及证券范围,有交易系统登录证据、证券账户交易记录、相关询问笔录等共同证实,周某新有关部分交易系自主决策、应当以部分查询交易数据作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范围等意见,不予采纳。

    周某新:周某明于2021年1月16日才告诉周某新其使用“周某1”证券账户进行交易一事,在此之前周某新对周某明操作“周某1”证券账户一事并不知悉,不存在周某新明示周某明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

    广东证监局:周某新明知周某明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证券交易,仍主动、持续向周某明透露相关信息,因部分交易周某新未参与出资、未享受收益,认定该部分为明示他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证据充分,至于周某新是否以及何时知悉周某明利用何人账户、何人资金进行交易,均不影响相关违法行为的成立。

    周某新:周某新家庭困难,过往品行良好,本案违法行为对证券市场造成的实质性危害较小,请求从轻处罚。

    广东证监局:周某新将基于工作特殊性所掌握的未公开信息用于为自身或他人谋利,破坏了资本市场秩序,本案的处罚已经充分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符合过罚相当原则,对从轻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周某新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81.30万元,并处以281.30万元罚款;对周某新明示他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的行为,处以70万元罚款。综合两项违法事实,合计对周某新没收违法所得281.30万元,并处以351.30万元罚款。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_501353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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