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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出台《现代农业园区条例》 鼓励把加强粮食生产摆到突出位置

    每日经济新闻 2022-03-31 18:02

    鉴于粮食生产的比较效益低,条例明确“考评认定标准应当按照产业分类制定”,意在通过分类设立不同考评标准和比例,鼓励地方把加强粮食生产摆到园区建设的突出位置。

    每经记者 余蕊均    每经编辑 刘艳美

    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四川持续“加码”法治保障。3月31日上午,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四川省现代农业园区条例》(下称《条例》)。去年以来,四川已先后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等地方性法规。

    产业振兴是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和关键支撑,现代农业园区是乡村产业发展的主阵地。条例出台,对四川推动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和管理规范化、法治化,发挥园区在乡村产业振兴和农业现代化中的示范引领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在管理体制上,《条例》分别明确了各级政府的职责,规定“省人民政府负责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管理的统筹协调、政策支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管理的组织领导、资源整合、具体实施等。跨行政区域的现代农业园区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

    值得注意的是,相较去年11月首次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条例》进一步突出了对粮食生产类现代农业园区的规定,旨在“守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底线”。

    根据《条例》,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证粮食生产类现代农业园区的发展规模,稳定粮食播种面积,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

    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园区耕地保护和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使用土地,依法严格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鉴于粮食生产的比较效益低,条例还明确“考评认定标准应当按照产业分类制定”,意在通过分类设立不同考评标准和比例,鼓励地方把加强粮食生产摆到园区建设的突出位置。

    在建设管理方面,《条例》进一步明确政府在基础设施建设、信息服务等方面的职责,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在扶持保障方面,明确“对符合规定的现代农业园区,扩大地方政府债券和土地出让收入安排的投入规模”等。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对土地经营流转制度做出规定,明确“园区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农户可以将土地经营权依法通过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给园区经营者使用,也可以书面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园区经营者协商,流转土地经营权。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_500657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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