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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将宿管员调岗到“清洁工”,这种调岗行为是否合理?是否具有侮辱性?假如员工拒绝,公司解除是否违法?一起来看看下面这则判决。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一则民事判决书显示,林某某系深圳某公司员工,2015年1月5日入职,2019年8月20日离职。
2019年8月5日,公司将林某某工作岗位由行政部宿管员调整为行政部清洁工,林某某在《异动考评表》员工意见一栏注明“本人不同意”。
2019年8月13日,公司出具《调岗通知书》,记载因行政部工作需要,将林某某的岗位调整为行政部保洁员,工作时间为26天/月,调岗后工资福利待遇按原岗位月薪3370元/月执行。《调岗通知书》下方手写注明此调岗通知书林某某本人当面阅读和查看,但拒不签收。
2019年8月20日,公司以林某某不服从岗位调整,解除了与林某某的劳动关系。
对此,林某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8000元。最终,仲裁裁决公司支付林某某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2835.1元。
不过,公司却不干了,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用工管理权,可以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合理调整员工工作岗位,但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图片来源:摄图网(资料图)
公司未与林某某协商一致,单方变更林某某的劳动岗位,岗位调整虽同为行政部人员,但宿舍管理员与清洁工的工作内容和岗位性质明显不一致,公司以林某某不配合岗位调动为由单方解除与林某某的劳动关系缺乏依据,仲裁认定属于违法解除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确认。双方确认林某某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4283.51元,经核算,公司应支付林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为42835.1元(4283.51×5个月×2倍)。
综上,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林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42835.1元。
事已至此,公司还是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件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调岗是否合法问题;二是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问题。
一是调岗是否合法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在未经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劳动合同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但用人单位在公平合理的范围内,可以对劳动者行使适当的单方调岗权。用人单位单方对劳动者进行调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同时应当具备合理性:
(一)调岗是基于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或因劳动者个人能力、工作态度等因素导致。当用人单位出现岗位缩减或技术升级的情形时,势必对劳动者原工作岗位产生影响。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为继续与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所做出的岗位调整应属合法。对于劳动者不能胜任当前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有权对其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根据用人单位的考核管理制度,用人单位对考核结果不达标的劳动者可以单方调整岗位,但应当保证调整前后工作岗位具有相近性及保证劳动者个人的专业能力得到正常发挥。如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劳动者在出现某些违纪行为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可单方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此种规章制度亦应得到法律保护。
图片来源:摄图网(资料图)
(二)调岗前后工资待遇应当持平。虽然用人单位具有一定的用工自主权,但其在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仍不得单方降低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待遇。除非劳动者出现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所规定的违纪行为,按照规定可以调岗调薪,但此种情况仍应维持调薪幅度的合理性。
(三)应当审查调岗后是否增大了劳动者的劳动成本。这里主要是指工作岗位地理位置的变更不应给劳动者照顾家庭、上下班的工作成本造成更大的负担。
(四)不得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的单方调岗必须是出于其经营的正当合理需要,不能因为其他不合理原因而带有侮辱性或惩罚性。
公司拟将林某某的岗位从“宿管员”调岗到“清洁工”,林某某对上述调岗不同意,即使未降低薪酬,也未增大了劳动者的劳动成本,从岗位的工作环境和工作内容来看,两个岗位相差较大,不具有工作岗位相近性或能够保证劳动者个人的专业能力得到正常发挥的特性;从他人的社会评价来看,后者也较前者低很多,可能产生负面的评价。综上,公司的调岗不合理。
二是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问题。
因此,公司在林某某不同意调岗的情况下,强行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违法,林某某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依法有据,一审判决对此事项处理正确,应当予以维持。
综上,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501160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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