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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一例“老鼠仓”:基金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利用非公开信息趋同交易6.69亿元,盈利575万元,被罚没2301万元及10年市场禁入

    每日经济新闻 2021-12-27 22:07

    近日,广西证监局披露,蒋卫强在担任大成基金信息技术部总监期间,利用非公开信息,操作“郭某珍”证券账户,趋同交易股票245只,趋同交易成交金额约6.69亿元,盈利575万元。最终被采取10年市场禁入的措施以及处以1726万元的罚款。

    每经记者 黄小聪    每经编辑 叶峰    

    基金公司再现“老鼠仓”事件!

    近日,广西证监局披露,蒋卫强在担任大成基金信息技术部总监期间,利用非公开信息,操作“郭某珍”证券账户,趋同交易股票245只,趋同交易成交金额约6.69亿元,盈利575万元。最终被采取10年市场禁入的措施以及处以1726万元的罚款。

    趋同交易6.69亿元,盈利575万元

    根据广西证监局的行政处罚书显示,2017年5月17日至2021年4月22日期间,蒋卫强担任大成基金信息技术部总监职务,拥有大成基金恒生系统核心数据库账户权限。任职期间,蒋卫强利用该账户权限使用办公台式电脑提取查看大成基金所管理的3个组合账户的历史和实时交易数据。

    蒋卫强利用查看到的未公开信息,操作“郭某珍”证券账户与大成基金受托管理的上述3个组合账户趋同交易股票。上述期间,“郭某珍”证券账户趋同交易股票245只,趋同交易成交金额约6.69亿元,趋同交易盈利575万元。

    广西证监局认为,蒋卫强上述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

    记者注意到,应蒋卫强的要求,广西证监局于2021年10月21日举行了听证会,蒋卫强提出了四点申辩理由,一是本案属于“跟随型”交易,社会危害性低。二是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供述了办案人员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三是本案现有证据只是证明蒋卫强具有查看信息的权限,并无直接证据证明其何时查看哪一项具体非公开信息,工作期间存在外出、出差、休假情况,且部分股票交易具有连续性、稳定性,属于自主决策,并非趋同交易,属于巧合,对应的交易金额及违法所得金额应予扣除。四是沪深交易所计算趋同交易金额和盈利金额的数据不包含开市前委托数据,不能作为处罚依据。

    10年市场禁入,1726万元罚款

    不过,经过复核,针对上述四点申辩理由,广西证监局也一一给予回应。

    广西证监局认为,第一,本案量罚时已经充分考量了“跟随型”交易的因素。第二, 蒋卫强不存在主动供述办案人员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情节。其积极配合调查的情节予以认可,并在量罚时已经充分考量。第三,经核实, 蒋卫强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相关股票,其关于本案认定的部分违法交易是自主决策的理由不成立,本案认定的趋同交易金额及违法所得金额无误。第四,趋同交易金额及违法所得金额根据本案证据认定,沪深交易所的计算数据仅是提供参考,开市前委托交易时间并不影响本案趋同交易金额和违法所得金额的计算。

    最终,广西证监局对蒋卫强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且自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同时,对蒋卫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575万元,并处以约1726万元罚款。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500621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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