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银保监会披露行政处罚信息,中国农业银行被罚150万元。罚单显示,农业银行制定文件要求企业对公账户必须开通属于该行收费项目的动账短信通知服务,侵害客户自主选择权。
每经记者 张寿林 每经编辑 廖丹
12月14日,银保监会披露行政处罚信息,中国农业银行被罚150万元。
罚单显示,农业银行制定文件要求企业对公账户必须开通属于该行收费项目的动账短信通知服务,侵害客户自主选择权。
此外,农业银行河南分行和新疆分行转发并执行总行强制企业对公账户开通动账短信通知服务要求,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和相关审慎经营规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银保监会对农业银行处以罚款150万元。处罚日期为2021年12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提出,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提出,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
(一)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
(二)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帐,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
(三)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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