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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官宣:这10城将重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广州、深圳有特别规定!

每日经济新闻 2021-11-05 16:29

每经记者|陈荣浩    每经编辑|陈梦妤    

11月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对象、筹建方式、用地保障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意见》指出,广东将在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和湛江市这10个城市重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中,广州和深圳市单列租赁住房用地占比原则上不低于10%。

《意见》明确对象了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

同时,《意见》明确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明确了对相关租赁经营企业的税收优惠,自2021年10月1日起,相关住房租赁企业将享受到特定的税收优惠,包括减免缴纳增值和减免征收房产税等优惠。

为了支持多主体参与,鼓励非居住存量土地及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意见》强调,各地级以上市可把闲置棚改安置房、公租房、经适房等政府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

此外,对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业务的国有租赁企业,适当放宽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对国有企业出租自有物业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业务,租期可放宽到10年。广东各地级以上市要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定价机制,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租金实施监控指导,定期公开周边市场租金参考价。

《意见》还指出,要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封面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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