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记者 王琳 每经编辑 文多
大连华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华阳新材,该公司与上市公司、山西的华阳新材(600281,SH)官方简称相同,但本文中所指均为大连企业华阳新材】,正冲刺创业板IPO。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在从新三板摘牌后的2020年4月,华阳新材通过股份增发引入自然人股东方怀月。之后,在方怀月控制的企业出任高管的张康,获选华阳新材董事一职,而张康在2013年至2015年间曾任职于证监会系统。
证监会在今年5月曾专门制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2号》,明确了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公开发行并上市或新三板精选层挂牌企业的核查要求。
那么,基于张康曾在证监系统任职的背景,方怀月入股华阳新材、张康出任董事,是否符合IPO的相关监管要求呢?
华阳新材仅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方怀月具备持有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直接或间接持有华阳新材股份的情形;张康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中关于董事的任职要求,不存在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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