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9月13日消息,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消息,该部门发布关于征求《关于电动自行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通知明确,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居民住宅小区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类别中的合表用户电价(现行标准为每千瓦时0.555元)。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场所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电价。据介绍,在居民住宅小区设置的充电设施由非电网供电主体供电的,由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与物业公司按每千瓦时0.501元标准结算,物业公司与充电设施经营企业按每千瓦时0.555元标准结算,中间价差用于补偿物业公司供电损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