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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强化风险管理与非保险子公司管理

    每日经济新闻 2021-09-04 10:54

    ◎9月3日,《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发布。

    ◎相较于2010年的试行办法,《办法》新增了“风险管理”与“非保险子公司管理”两章。

    每经记者 袁园    每经编辑 陈星    

    9月3日,《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发布。

    据了解,此次《办法》是在2010年《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修订完善的。有保险集团公司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询问时表示,《办法》正在征求意见中,不便回复。

    增设“风险管理”与“非保险子公司管理”章节

    据悉,《办法》共十章九十三条,包括总则、设立和许可、经营规则、公司治理、风险管理、资本管理、非保险子公司管理、信息披露、监督管理、附则等。

    相较于2010年的试行办法,《办法》新增了“风险管理”与“非保险子公司管理”两章。风险管理方面,要求保险集团公司整合集团风险管理资源,建立与集团战略目标、组织架构、业务模式等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新增、完善了风险偏好体系、风险管理信息系统、集中度风险管理、防火墙设置、关联交易管理、对外担保管理以及压力测试体系等具体监管要求。

    例如,保险集团公司应当设立独立于业务部门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集团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制定和实施,要求各业务条线、子公司及其他成员公司在集团整体风险偏好和风险管理政策框架下,制定自身的风险管理政策,促进保险集团风险管理的一致性和有效性。

    完善非保险子公司监管方面,明确保险集团可投资非保险子公司的范围和相关条件,完善内部管控机制、禁止行为、外包管理、信息报送等规定。保险集团公司及其保险子公司直接或间接投资非保险子公司,应当有利于优化集团资源配置、发挥协同效应、提升集团整体专业化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有效促进保险主业发展。投资非保险子公司,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实质上由保险集团公司或其保险子公司开展的投资,不得违规通过已设立的非保险子公司以间接投资的形式规避监管。

    加强保险集团公司治理监管

    此外,《办法》还加强了保险集团公司治理监管,要求保险集团公司具有简明、清晰、可穿透的股权结构,与下属成员公司股权控制层级合理,强化保险集团公司对整个集团公司治理的主体责任。系统完善集团监管要求,强调并表监管“以控制为基础,兼顾风险相关性”,完善并表监管范围;提高保险集团信息披露、危机应对和处置能力等方面的要求;明确外资保险集团监管适用《办法》。

    具体来看,保险集团应当建立与其战略规划、风险状况和管理能力相适应的组织架构和管理结构,实现保险集团公司与其下属成员公司股权控制层级合理,组织架构清晰透明,管理结构明确。

    《办法》特别提到,除部分规定的非金融企业外,保险集团公司对其他单一非金融类企业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5%,或不得对该企业有重大影响。保险集团公司及其金融类子公司对境内非金融类企业重大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合计不得超过集团上一年末合并净资产的10%。

    在尊重子公司及其他成员公司独立法人经营自主权的基础上,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对全集团的股权投资进行统筹管理,防止无序扩张。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根据各界反馈意见,对《办法》进一步修改完善并适时发布实施。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公司治理始终是银保监会监管工作的重点之一。为推动银行保险机构提高公司治理质效,促进银行保险机构科学健康发展,6月8日,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为完善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加强股东股权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银保监会制定了《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6月17日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曾撰文表示,金融机构多数具有外部性强、财务杠杆率高、信息不对称严重的特征。只有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才能使之形成有效自我约束,进而树立良好市场形象,获得社会公众信任,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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