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保局表示,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标准是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和基金支付的重要依据,是构成完整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医保局表示,原有试点城市参照完善地方标准,原则上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两年内统一到《标准》上来。试点城市可根据试点实际情况,对《标准》进行细化完善。
每经记者 袁园 每经编辑 陈旭
自2016年6月我国开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以来,长期护理保险已经走过5个年头,各地也根据自身的特点来建设相应的长期护理体系。
但由于试点城市之间的经济状况差异较大、对长期护理险制定的标准不一,尤其是关于失能老人的失能水平鉴定标准存在差异,导致相同的老人在不同地区鉴定为重度、中度失能的结果也不尽相同。
因此,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业内人士也呼吁应尽早统一长期护理险标准,让整个制度更科学化,规范化。
为稳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协同促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近日国家医保局办公室、民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的通知,对评估指标、评估实施和评估结果判定等作出规定。
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全国49个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城市参保人数达1.34亿人,累计享受待遇人数152万人。
医护人员正对失能老人进行护理 图片来源:新华社
《标准》分为6个部分,其中评估指标、评估实施和评估结果是核心。
首先在评估指标上,分为3个一级指标和17个二级指标,一级指标主要分为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认知能力和感知觉和沟通能力。
其次,在评估结果上对上述指标进行打分并根据分数进行0-5级的等级划分,分别为基本正常、轻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I级、重度失能II级、重度失能III级。
数据来源:国家医保局
最后,在实施上则明确了评估主体、对象、流程、地点和要求。评估主体明确为长护险定点评估机构和人员以及其他符合医保局规定的评估机构和人员。地点则明确为就近原则,现场评估可在多个地点展开。而流程则分为申请、审核、现场评估、复核与结论、公示与送达。
长期护理失能等级确定后,按规定向评估对象出具评估结论,评估结论是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依据。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根据护理需求,选择护理服务方式、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等,接受护理服务,享受相应待遇。
国家医保局表示,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标准是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和基金支付的重要依据,是构成完整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自2016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开展以来,各试点地区借鉴国际经验,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初步形成了适宜的地方评估标准。在总结地方经验基础上,从待遇均衡性、制度公平性方面考虑,国家医保局会同民政部研究制定了该评估标准。
有业内人士表示,从整体来看,《标准》符合现阶段长护险试点的状况,尤其在指标、等级划分和流程上做了细分,能够给予各试点城市较好的指引,并在此基础上做进一步的细化。
据悉,全国目前各试点城市基础不同,评估标准、评估内容等方面也存在一定差异。部分有条件的地市依托高校、科研机构开展专题研究,创新评估标准体系,建立本地化的失能评估及等级评定标准和技术规范。也有地区直接参照巴氏量表开展护理需求认定和等级评定评估。
失能评估、服务标准等是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待遇支付的依据,各地评估标准、评估内容不统一,很容易造成消费者的不理解,比如说异地人员参与评估的问题。此次《标准》的发布无疑为统一标准提供了依据。“统一标准肯定有利于长护险的发展。”有业内人士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
至于该如何统一,国家医保局要求,各试点地区要从促进标准统一性、待遇均衡性、制度公平性方面充分认识统一规范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标准》的实施应用。
国家医保局表示,相关文件明确的14个新增试点城市参照执行《标准》,原有试点城市参照完善地方标准,原则上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两年内统一到《标准》上来。试点城市可根据试点实际情况,对《标准》进行细化完善。
国家医保局强调,下一步将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稳步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决策部署,跟进评估标准试行情况,总结经验做法,促进全国统一的长期护理需求认定和等级评定标准体系建立,为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框架打好基础。
封面图片来源:新华社
1本文为《每日经济新闻》原创作品。
2 未经《每日经济新闻》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使用,包括但不限于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等,违者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