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厉健律师表示,辉丰股份案是江苏省首例证券普通代表人诉讼案,对今后同类案件审理具有重要借鉴意义。相比普通诉讼方式而言,普通代表人诉讼方式具有明示加入、便捷高效、生效判决效力扩张等重要特征。
每经记者 孙嘉夏 每经实习记者 程雅 每经编辑 汤辉
据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官微,7月16日,以许某等4名代表人代表230名投资者起诉ST辉丰(002496,SZ)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ST辉丰赔偿原告8720万元。
事实上,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后,江苏省首例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案。金融庭庭长黄伟峰介绍,“本案生效后,后续针对同一证券虚假陈述行为提起诉讼的投资者,可以直接裁定适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损失计算方法,既降低了投资者的维权成本,也为类似证券群体纠纷的集约化解提供了范本。”
图片来源:南京中院官微
2019年12月26日,ST辉丰发布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的公告,ST辉丰2016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3.01亿元,虚增营业成本3亿元;2017年一季报虚增营业收入6.86亿元,虚增营业成本6.78亿元;2017年半年报虚增营业收入10.75亿元,虚增营业成本10.62亿元;2017年三季报虚增营业收入12.39亿元,虚增营业成本12.23亿元。
因此,有投资者提出民事索赔,要求ST辉丰赔偿因虚增营收及成本造成的损失。据南京中院官微介绍,2020年5月8日,南京中院对该案启动了代表人诉讼并发布公告,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权利人都可以登记参加诉讼。
在这之后,共有167名投资者陆续进行登记,南京中院通过线上与线下投票并行的方式,从167名原告中依法推选出3名代表人,同时指定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委派公益律师代理的1名原告作为代表人。在这之后,又有63名投资者申请补充登记参加此次代表人诉讼,最终由4名代表人代表230名原告进行普通代表人诉讼。
2020年10月,ST辉丰发布公告表示收到了南京中院的《应诉通知书》。至今年7月16日下午,ST辉丰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ST辉丰赔偿原告8720万元。
对此,原告代表人律师之一、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辉丰股份案是江苏省首例证券普通代表人诉讼案,对今后同类案件审理具有重要借鉴意义。相比普通诉讼方式而言,普通代表人诉讼方式具有明示加入、便捷高效、生效判决效力扩张等重要特征。
厉健律师表示,一审判决非常鼓舞人心,虽然尚未生效,但对后续投资者索赔具有重要参考作用,目前尚未起诉的受损投资者仍可另案起诉索赔。根据司法解释,暂定:在2017年4月26日至2018年4月20日期间购买ST辉丰股票,并于2018年4月2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厉健律师表示,“去年9月,我代理的一位投资者被选定为四位诉讼代表人之一,坦率地说,对于代表人诉讼模式,我也是边干边学,逐步摸索经验。”
厉健律师介绍,南京中院于2020年10月28日召开庭前会议,于2020年11月16日、2021年5月11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南京中院委托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采用“同步指数对比法”测算证券市场系统的扣除比例及原告损失进行测算。
“在第二次开庭时,我看到投保基金公司出具的投资者损失核定报告,结合南京中院此前同类案件裁判情况,我已经预感一审判决结果会很乐观,因此,在7月16日拿到一审判决书时,我和委托人均对判决结果感到很满意。224位投资者通过代表人诉讼有望获赔约8720万元,我对此深感欣慰。”厉健律师称。
厉健律师进一步表示,在证券民事赔偿领域,虚假陈述索赔机制是最成熟的。最高法早在2003年就出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证监会每年对数十家涉嫌信披违规的上市公司、未能勤勉尽责的中介机构作出行政处罚,为投资者索赔提供了关键证据,大部分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在审判、调解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此外,有一批专业律师积极开展普法宣传、长期代理这类案件。因此,投资者索赔打官司并没有想象中那么难,如果委托专业律师代理,索赔其实很便捷,成本相对比较低。
厉健律师介绍,索赔流程方面,在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立案或处罚后,专业律师会接受采访或在自媒体发布征集稿,受损投资者打印好对账单,先邮寄给律师登记、审核。根据审核回复情况,如果投资者决定委托起诉,律师提供进一步委托、诉讼文件。投资者本人通常不需要亲自前往法院,委托、诉讼手续可以邮寄完成。律师会通报案件重大进展,结案后邮寄裁判文书。
“索赔费用方面,投资者前期需要支付的主要是诉讼费,一般按索赔金额2%预交给法院,胜诉后可以按裁判结果退回。律师费,通常在投资者获得赔款后按约定比例支付。部分案件,需付小额差旅费。”厉健律师表示,投资者要依法维权、理性维权,建议事先咨询专业律师,根据各自情况,收集关键证据,选择合适时机,通过诉讼或调解、和解等方式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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