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一女子小芳(化名)骑着一款新电动平衡车上路,不慎摔倒受伤,后经治疗无效死亡。事后,小芳家人将平衡车生产厂家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应各担责50%,遂判决平衡车生产厂家赔偿小芳家人各项损失合计574518.29元。生产厂家不服,提出上诉。日前,宿州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新安晚报 安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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