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证券市场禁入规定》将禁入措施分为身份类禁入和交易类禁入两类。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交易类禁入设置了5年上限,而身份类禁入中,明确信披严重违法可终身禁入。
每经记者 王砚丹 每经编辑 何剑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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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8日晚间 ,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证券市场禁入规定》,7月19日开始实施。
新的《证券市场禁入规定》将禁入措施分为身份类禁入和交易类禁入两类。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交易类禁入设置了5年上限,而身份类禁入中,明确信披严重违法可终身禁入。
先来看新的《证券市场禁入规定》六大要点:
第一,进一步明确市场禁入类型。根据新《证券法》第221条,将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分为身份类禁入和交易类禁入两类。身份类禁入为“不得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担任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类禁入为“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以下统称证券交易场所)交易证券”。交易类禁入为新增类型。
第二,执法单位可以结合实际,选择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相匹配的禁入类型。
第三,交易类禁入类型中,禁止直接或者间接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上市或者挂牌的全部证券(含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禁止交易的持续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
第四,明确九类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者可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一)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发行人、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证券发行人、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执法单位认定的其他对欺诈发行或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证券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证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证券服务机构、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合伙人、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证券服务机构、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子公司、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设立的基金托管部门、基金服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人、私募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合伙人、负
(六)直接或者间接在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投资的自然人或者机构投资者的交易决策人;
(七)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的有关责任人员;
(八)执法单位及相关自律组织的工作人员;
(九)执法单位认定的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
第五,明确在禁入期间的七个除外情形:
(一)有关责任人员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责令回购或者买回证券;
(二)有关责任人员被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
(三)有关责任人员持有的证券被依法强制扣划、卖出或转让;
(四)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证券交易场所相关业务规则,为防范和化解信用类业务风险需要继续交易证券;
(五)为履行在被禁入前已经报送或者已经公开披露的材料中约定的义务需要继续交易证券;
(六)卖出被禁入前已经持有的证券;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者依法制定的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规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明确八类情况可被终身禁入:
(一)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被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认定构成犯罪的;
(二)从业人员等负有法定职责的人员,故意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义务,并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致使投资者利益受到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导致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三)在报送或者公开披露的材料中,隐瞒、编造或者篡改重要事实、重要财务数据或者其他重要信息,或者组织、指使从事前述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或者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致使投资者利益受到特别严重损害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从事欺诈发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行为,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并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获取违法所得等不当利益数额特别巨大,或者致使投资者利益受到特别严重损害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应当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存在故意出具虚假重要证据,隐瞒、毁损重要证据等阻碍、抗拒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行为的;
(六)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5年内曾经被执法单位给予行政处罚2次以上,或者5 年内曾经被采取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
(七)组织、策划、领导或者实施重大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活动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
证监会本次修订市场禁入规定,也引起了众多市场人士的关注。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过去市场禁入范围比较窄,总体而言市场禁入期限比较短。新规下市场禁入规则越来越细、越来越严,覆盖范围更广、期限也在延伸,对违法者能起到较大的震慑作用。此外,新证券法规定,对借用他人账户的借出者或代持人都有明确处罚,也将加大违法成本,让祸害市场者人人喊打。随着资本市场法制法规的不断完善,相信市场生态也将得到不断净化。
根据证监会统计,2016年至2020年,共对298人次的自然人采取市场禁入。分年限看,其中3至5年和5至10年两档次市场禁入共计216人次,占比约72%;终身市场禁入82人次,占比约28%。分类型看,2016年至2020年期间,内幕交易类违法市场禁入17人次,市场操纵类违法市场禁入26人次,信息披露类违法市场禁入191人次,从业人员违法类市场禁入21人次,其他违法类案件市场禁入43人次。
值得一提的是,在这一期间被终身禁入的人员中不乏曾经的市场风云人物。如2020年9月28日晚,当时的*ST康得发布公告称,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康得新、公司实际控制人钟玉等人进行罚款等行政处罚,同时对钟玉、王瑜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徐曙、张丽雄分别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2021年康得新被强制退市。
证监会指出,下一步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对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的要求,落实好新《证券法》、新《行政处罚法》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相关内容,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把“严”的执法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同时加大与司法机关协调配合力度,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和刑事追责手段进一步提高违法违规成本,为资本市场更好服务于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坚强执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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