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

    重罚!康美药业造假落槌:正中珠江被罚没5700万,3年收取1425万审计费

    每日经济新闻 2021-03-20 18:47

    每经编辑 胡玲    

    康美药业财务造假一事又有新动态。继证监会给予康美药业60万元的顶格处罚后,对其审计机构“正中珠江”的处罚也落地。

    近日,中国证监会网站针对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称“正中珠江”)等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显示,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证监会决定对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责令改正,罚没5700万元,;对杨文蔚、张静璃、苏创升三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对刘清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此外,证监会还对杨文蔚、张静璃、苏创升等人开出市场禁入决定书。

    当事人杨文蔚、张静璃苏创升作为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人员,未勤勉尽责,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杨文蔚、张静璃分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苏创升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据了解,正中珠江系康美药业2016年-2018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杨文蔚、张静璃、刘清系康美药业财务报表的签字注册师,苏创升为康美药业2016年和2017年年度审计的项目经理。

    决定书显示,正中珠江存在多项违法事实:一、康美药业连续三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增收入、虚增货币资金等虚假记载行为。正中珠江为康美药业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意见,为2018年年度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对此康美药业接连三年支付正中珠江高额审计费用,分别为430万元、495万元和500万元

    二、2016年和2017年年报审计期间,正中珠江未对康美药业的业务管理系统实施相应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正中珠江的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21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10条的规定。

    三、2016年和2017年度,康美药业的货币资金、营业收入均存在舞弊风险,正中珠江在进行审计时,在风险识别与评估阶段部分认定结论错误;在实施风险应对措施时,未严格执行舞弊风险应对措施等审计计划,执行审计程序违反诚信原则,未对函证保持有效控制,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消除疑虑,导致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甚至出现审计项目经理配合康美药业财务人员拦截询证函、将伪造的走访记录作为审计证据的行为。最终,正中珠江出具的康美药业2016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此外,项目经理苏创升严重违反独立性要求,正中珠江对内部员工管理监控不到位。

    四、2018年度,康美药业的营业收入存在舞弊风险,中药材贸易属于当期营业收入异常且重要的组成部分,正中珠江对其单独执行实质性审计程序以应对存在的舞弊风险。实际执行过程中,正中珠江在风险识别与评估阶段部分认定结论错误;在实施风险应对措施时,未严格执行审计计划,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消除疑虑,导致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虽然正中珠江出具的康美药业2018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带有保留意见的事项,但其并未对营业收入事项发表保留意见,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27条的规定。

    证监会认为,正中珠江在对康美药业2016年、2017年、2018年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等相关要求,执行恰当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形成真实客观的审计结论,发表正确的审计意见,出具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该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173条有关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223条所述“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

    版权声明

    1本文为《每日经济新闻》原创作品。

    2 未经《每日经济新闻》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使用,包括但不限于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等,违者必究。

    上一篇

    沙尘暴蓝色预警继续!全国13省区仍有扬沙和浮尘

    下一篇

    金地集团开发管理公司蔡戈鸣:代建未来收入规模可达千亿



    分享成功
    每日经济新闻客户端
    一款点开就不想离开的财经APP 免费下载体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