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记者 涂颖浩 每经编辑 易启江
12月24日,财政部发布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的通知,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
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新保险合同准则在保险服务收入确认、保险合同负债计量等方面作了较大修改。具体包括完善保险合同定义和合同合并分拆,引入保险合同组概念,完善保险合同计量模型,调整保险服务收入确认原则,改进合同服务边际计量方式,新增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计量方法,规范分出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优化财务报表列报等。
据了解,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分别于2017年5月和2020年6月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保险合同》和《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的修订》(以下统称国际保险合同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路线图,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应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保持持续趋同。
在此背景下,财政部会计司自2018年初启动了对我国保险合同准则的修订项目。在反复听取各方意见和模拟测试分析的基础上,会计司对征求意见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履行财政部审核批准程序后,形成终稿,于2020年12月正式发布。为兼顾我国市场环境和企业实际能力,在实施范围和实施时间上采取分步到位的办法。具体如下:
一是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以避免出现境内外报表会计准则适用差异。
二是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包括境内上市公司)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以为其留出充足准备时间,总结借鉴境外上市企业执行新保险合同准则的经验,确保准则实施质量。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根据上述要求,先行执行新保险合同准则的公司包括中国平安、中国太保、中国人保、中国太平、中国人寿、新华保险、中国再保险及众安在线。
此外,鉴于保险合同准则新旧变动较大,为帮助相关企业顺利过渡至新保险合同准则,新准则提供三种衔接方法:一是全面追溯调整法;二是修正的追溯调整法,该方法下提供了多项简化处理安排;三是公允价值法。
据了解,财政部将加强与有关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新保险合同准则与有关监管政策的协调一致,努力形成监管合力,同时会同税收部门抓紧研究新旧准则下税收政策的衔接过渡问题。
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较快增长和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化,原准则在实施中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例如,收入提前确认导致收入与费用确认期间不配比、收入中包含投资成分导致保险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的收入信息不可比、精算假设调整对未来利润的影响计入当期损益导致个别保险公司粉饰业绩等。
那么,新保险合同准则的发布实施将对保险行业产生哪些积极影响?
一是有利于促进保险行业高质量发展,更好体现“保险姓保”。新保险合同准则要求保费收入分期确认并剔除投资成分,将导致保险公司特别是寿险公司的收入出现较大幅度下降,但可以更真实地反映保险公司的实际收入水平。
而且,根据会计配比原则,收入和费用将同步下降,因此新准则对保险公司净利润和净资产等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相对有限,根据对国内6家大型保险公司执行新准则的模拟测试结果也基本印证了上述事实。新准则对保险公司收入确认原则的调整,合理挤出了保费收入中含有的较大“水分”,将有效抑制保险公司盲目扩大收入规模的短期冲动,有助于保险公司重新聚焦可带来长期收益的保障型保险产品,更加谨慎地研发具有合理利润率的投资型保险产品,促进保险行业高质量发展,真正体现“保险姓保”的保险本源。
二是有利于抑制保险公司粉饰财务业绩,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新保险合同准则下,精算假设调整对未来利润的有利影响不允许计入当期损益,而必须在未来提供服务的期间逐步确认,使得保险公司利用调整精算假设来调节当期利润的目的落空,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利润操纵行为,有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三是有利于增强我国保险公司综合实力,提升我国保险行业国际形象。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新保险合同准则代表了当前全球保险会计领域的先进水平。该准则的发布实施,特别是保险合同负债的计量、保险服务收入和保险服务费用的确认等,需要保险公司的财务部门、精算部门、业务部门、销售部门、信息技术部门等的精诚合作、协同发力,有利于促进提升保险公司精细化管理水平和综合竞争实力,有利于锻造一批优秀的复合型保险会计专业人才。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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