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记者 张寿林 每经编辑 段炼
12月4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尽职调查指引》(下称《指引》),规范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尽职调查行为。
交易商协会在发布这一指引的同时指出,近年来,随着市场持续发展,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队伍不断壮大,相关机构在开展承销业务过程中存在不规范行为。
在此背景下,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启动《指引》修订工作,结合最高法发布的《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对尽职调查工作提出更为精细化、更具系统性和可操作性的配套完善要求。
此次修订新设专门章节,对主承销商在尽职调查过程中违反自律规则的不同情形,分门别类采取不同程度的自律管理或自律处分措施,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此次修订后的《指引》增设专门章节,对尽调报告和工作底稿的内容、签章、存档期限等要求进行规定。
此次修订将尽职调查工作的开展情况,作为评价主承销商从事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是否尽职履责的重要依据。
《指引》第三十九条明确,尽职调查工作底稿是评价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从事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是否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重要依据。
主承销商应于每期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前,就未在尽职调查报告中体现的重大变化进行补充尽职调查,出具补充尽职调查报告。
尽职调查报告应由调查团队签字,加盖主承销商公章或经授权的部门章并注明报告日期,作为出具推荐函的基础。
主承销商应当将尽职调查报告及尽职调查工作底稿留存保管纳入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归档保管流程、借阅程序与检查办法等。尽职调查报告及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应当以纸质或电子形式的文档留存备查,保存期限在债务融资工具债权债务关系终结后不少于五年。
此外,《指引》还新设专门章节,对主承销商在尽职调查过程中违反自律规则的不同情形,分门别类采取不同程度的自律管理或自律处分措施,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
主承销商制作、出具的文件不真实、准确、完整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予以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可并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可并处责令改正。
主承销商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予以警告、严重警告或公开谴责,可并处责令改正、责令致歉、暂停相关业务、暂停会员权利、取消业务资格或取消会员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严重警告或公开谴责,可并处责令改正、责令致歉或认定不适当人选。
这让人联想到,近前多家机构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相关业务上触发交易商启动自律调查,包括券商、银行、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等。
11月18日,交易商协会公告,对海通证券及其相关子公司启动自律调查,根据调查获取的线索并结合相关市场交易信息,发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相关子公司涉嫌为发行人违规发行债券提供帮助,以及涉嫌操纵市场等违规行为,涉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和交易所市场公司债券。
紧接着,11月19日交易商协会公告,交易商协会在对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开展自律调查和对多家中介机构进行约谈过程中,发现兴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和中原银行等主承销商,以及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公司、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存在涉嫌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自律管理规则的行为。
11月30日,交易商协会再次披露,东海基金存在涉嫌为发行人违规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便利,以及涉嫌操纵市场等违规行为。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
1本文为《每日经济新闻》原创作品。
2 未经《每日经济新闻》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使用,包括但不限于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等,违者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