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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强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内控责任;强化责任追究力度!

    证监会 2020-11-20 19:19

    图片来源:摄图网

    今日晚间,证监会就《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表示,为了规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任职和执业行为,促进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稳健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起草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证券基金行业是人力资源密集型行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董监高人员对公司经营管理负有重大责任,从业人员从事证券基金业务,直接影响投资者权益,这些人员的专业素质、职业道德和合规诚信水平,对于经营机构和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具有重要影响。随着行业的发展变化、“放管服”改革的持续推进,以及新《证券法》的发布实施,现行关于董监高人员和从业人员的监管规则需要作相应调整完善,有必要制定统一的部门规章进行系统性规范,以提升证券基金行业人员管理和规范水平,促进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稳健运行。

    我会于 2002 年、2004 年、2006 年陆续制定了《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等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从准入条件、行为规范、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全面规定,对于强化证券基金行业人员管理,规范任职和执业行为,提升行业人员素质和服务水平等发挥了重要作用,证券基金行业逐步形成了一支具有较高职业素质和规范程度的专业人才队伍。随着行业的发展变化、“放管服”改革的持续推进,以及新《证券法》的发布实施,现行部分监管规则难以适应行业发展与监管的需要,有必要结合当前实际予以调整完善,制定统一的部门规章进行系统性规范,以提升证券基金行业人员管理和规范水平,促进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稳健运行。

    《管理办法》共 56 条,对董监高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任职和执业管理、执业规范和履职限制、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管理责任、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

    《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优化证券基金行业相关人员的任职程序和条件;二是明确执业规范和限制,多角度约束执业行为,强化外部声誉和诚信约束;三是强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内部管控责任,实现任职有保障、履职有制衡、离职有监督;四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责任追究力度,实现监管问责无死角、无盲区。

    欢迎社会各界对《管理办法》提出宝贵意见,证监会将认真研究各方反馈意见,进一步完善《管理办法》后发布实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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