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编辑 杜宇
北京证监局11月16日公布的一份行政处罚书显示,因不具备投顾资格、违规包装成兴业证券投顾赚取知识付费收入,北京知可行及其实控人陈立锋、员工吕长顺近日接到北京证监局的罚单,处罚共计52万元。
处罚书显示,在2018年3月至2018年9月期间,北京知可行与兴业证券杭州清泰街营业部合作,通过“凯恩斯V”账户在同花顺旗下财经社区出售付费服务包,该付费服务包内容为一篇疫苗行业研究报告。北京证监局查明,北京知可行、陈立锋及吕长顺均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许可。
值得注意的是,“凯恩斯”微博认证资料为新浪微博名博、微博签约自媒体,粉丝数量接近240万。其微博近期发布了不少短视频,内容主要与股市投资相关。视频有主讲人的介绍,为中和应泰讲师吕长顺。
微信公众号“凯恩斯”也是吕长顺主笔。
据北京证监局,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7年8月,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与浙江同花顺云软件有限公司签订了在同花顺旗下财经社区开展线上投顾业务合作的协议,兴业证券具体负责开展合作的为兴业证券杭州清泰街营业部。经同花顺工作人员陈某介绍,吕长顺、陈立锋与兴业证券杭州清泰街营业部合作在同花顺旗下财经社区开展线上投顾业务,形式为付费订阅研究报告。
2017年9月27日,陈立锋实际控制的北京知可行与浙江同花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同花顺平台知识服务协议》。
2017年10月9日,吕长顺与北京知可行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入职后吕长顺将其所有的同花顺平台“凯恩斯V”账户注册信息中的认证名变更为北京知可行。
2017年10月,为了入职兴业证券杭州清泰街营业部,陈立锋将北京知可行的法定代表人和经理由其本人变更为其配偶吴某莉。陈立锋改任监事,公司仍由陈立锋实际控制。
2017年11月1日,陈立锋与兴业证券杭州清泰街营业部签订劳动合同。
2017年11月3日,北京知可行将“凯恩斯V”账户的备注信息变更为兴业证券投资顾问,并备注了兴业证券杭州清泰街营业部员工陈某丽的证书编号S019******0035。
2018年3月至2018年9月,北京知可行与兴业证券杭州清泰街营业部合作,通过“凯恩斯V”账户在同花顺旗下财经社区出售付费服务包,该付费服务包内容为一篇疫苗行业研究报告《重磅品种陆续上市大爆发,疫苗迎来新时代--疫苗行业的发展前景分析》(以下简称《疫苗前景分析》),销售单价为99元,署名为陈某丽及凯恩斯团队。凯恩斯团队包括北京知可行实际控制人、监事陈立锋和北京知可行员工吕长顺。北京知可行、陈立锋及吕长顺均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许可。《疫苗前景分析》由吕长顺和陈立锋通过公开渠道收集相关资料整理而成,陈某丽负责《疫苗前景分析》在兴业证券内部的审核流程。2018年3月22日至2018年9月3日,《疫苗前景分析》共售出238份,扣除相关费用后北京知可行银行账户共收到款项22,218元。
北京知可行在申辩材料及听证过程中提出:第一,《疫苗前景分析》属于科普文章,不是证券研究报告。第二,《疫苗前景分析》经过了同花顺以及兴业证券的审核,符合相关要求。第三,《疫苗前景分析》作者为有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兴业证券员工陈某丽,我公司吕长顺和兴业证券员工陈立锋仅仅为陈某丽收集资料,且陈立锋已入职兴业证券清泰街营业部,以团队名义发布文章是获得兴业证券许可的一种工作行为。第四,北京知可行未与兴业证券建立合作关系,也未曾签署任何相关协议,仅仅是与同花顺有合作关系。第五,《疫苗前景分析》产生的收入由同花顺根据协议分成给北京知可行,北京知可行的经营范围当中有经济信息咨询,属于合法的收入。第六,仅获得2万余元的收入,且没有社会危害,没有客户投诉,没有受害者,罚款金额过高。
陈立锋在申辩材料及听证过程中提出:第一,《疫苗前景分析》属于科普文章,不是证券研究报告。第二,《疫苗前景分析》经过了同花顺以及兴业证券的审核,符合相关要求。第三,《疫苗前景分析》作者为有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兴业证券员工陈某丽,其仅仅为陈某丽收集资料,且已入职兴业证券清泰街营业部,并且取得了证券从业资格,为工作行为。第四,《疫苗前景分析》产生的收入由同花顺根据协议分成给北京知可行,没有直接进入其本人账户,是正常的商业行为,与其无关。第五,仅获得2万余元的收入,且没有社会危害,没有客户投诉,没有受害者,罚款金额过高。
吕长顺在申辩材料及听证过程中提出:第一,《疫苗前景分析》属于科普文章,不是证券研究报告。第二,本人仅为北京知可行聘用员工,仅限于在网络上文字资料搜集,并且未在文章中署名,也未获得过任何收入,不应处罚本人。第三,《疫苗前景分析》经过了同花顺以及兴业证券的审核,即使内容存在一定瑕疵,也是两个公司的审核不合规,与其没有关系。第四,仅获得2万余元的收入,且没有社会危害,没有客户投诉,没有受害者,罚款金额过高。
证监局认为:
第一,关于《疫苗前景分析》的性质。《疫苗前景分析》既有对疫苗行业的研究分析又有对四家疫苗行业上市公司的评价,符合《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二条对于证券研究报告的定义。
第二,关于责任主体的认定。北京知可行与其他机构合作发布由凯恩斯团队与他人共同署名的《疫苗前景分析》并收取费用的行为属于经营证券业务。北京知可行及凯恩斯团队成员陈立锋、吕长顺,均明知自己没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根据北京知可行及吕长顺、陈立锋在本案违法行为中的职责和作用,我局对于责任主体的认定证据充分,事实清楚。
第三,关于本案量罚。本案对于当事人的量罚,充分考虑了涉案行为的违法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责任人员的职务、作用等情况,量罚适当。
综上,我局对上述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没收北京知可行违法所得22,218元,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二、对陈立锋给予警告,并处以6万元罚款;
三、对吕长顺给予警告,并处以6万元罚款。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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