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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北省通山县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一份一审刑事判决书披露了一起看守所内部工作人员违法乱纪的案例。法院一审认定曹某方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检方指控,2018年5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曹某方利用在通山县看守所负责巡控工作的便利,通过该所监室“风门”介绍或主动与在押人员接触,取得在押人员亲友联系方式,与在押人员亲友联系,收受在押人员亲友微信转账资金,大部分作为个人好处,小部分用于为在押人员交生活费或者购买烟酒、零食、卤菜等物品夹带给在押人员使用。其间,曹某方共收受20名在押人员亲友的微信转账259769.69元,为在押人员购买并夹带物品、交生活费共花费116356元,个人从中收受146413.69元。
其中,2018年5月至2019年5月,曹某方收到游某的妻子微信转账71000元,为游某购买并夹带烟酒、零食和卤菜等物品花费37580元,个人收受36420元。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曹某方收到陈某的妻子微信转账26000元,为陈某1购买并夹带物品花费9250元,个人收受16750元。
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曹某方收到李某2的朋友蔡棒微信转账25000元,为李某2购买并夹带物品花费10500元,个人收受14500元。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曹某方收到缅甸人李某3的妻子和朋友“苏”微信转账25000元,为李某3购买并夹带物品、交生活费等共花费12400元,个人收受12600元。
2019年6月,曹某方收到王某的姐姐微信转账1000元,为王某购买并夹带物品190元,个人收受810元;2019年5月,曹某方收到仇某的妻子赵某某微信转账500元,为仇某购买并夹带物品花费340元,个人收受160元。
到案后,曹某方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罪行,并向通山县监察委员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一审判决曹某方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违法所得146413.69元予以追缴。
(封面图来自: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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