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

    科技项目遴选与经费分配“深圳标准”出炉:统统市场说了算

    每日经济新闻 2020-10-12 23:29

    每经记者 李可愚    每经编辑 陈旭    

    10月11日,《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正式对外发布。

    《实施方案》指出,以设立经济特区40周年为契机,在中央改革顶层设计和战略部署下,支持深圳实施综合授权改革试点,是新时代推动深圳改革开放再出发的又一重大举措,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关键一招,也是创新改革方式方法的全新探索。

    由于深圳具有经济特区、全国性经济中心城市和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定位,在此次公布的《实施方案》中,对于深圳在科技研发、国资国企改革等领域的综合改革试点着墨颇多。

    例如,《实施方案》提出,要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的科技项目遴选、经费分配、成果评价机制;支持建立和完善符合市场经济规律与企业家成长规律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制等具体举措。

    打造保护知识产权标杆

    2019年2月印发的《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提出,深圳要“努力成为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创新创意之都”。改革开放40年来,深圳也催生了一大批创新主体,成为中国和世界范围内的重要创新策源地。

    我们也应看到,深圳在取得一系列创新成果的同时,还面临着原始创新能力有待提高的“瓶颈”。粤开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奇霖认为,从一线城市对比来看,深圳的基础研究投入强度和基础研究水平较低。

    2018年,北京、上海、深圳基础研究费用占R&D(研究与发展)费用比例分别为14.7%、7.7%、3.1%。根据《自然指数2017中国版》数据,深圳的加权评分只有57.3,低于一些二线城市。

    由于深圳基础研究能力相对较差,原创性科技成果不足,导致一些关键技术、核心零部件高度依赖进口。

    在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大背景下,如何尽快补足深圳在研发创新领域的“短板”?

    对此,《实施方案》提出了一系列符合深圳城市特点和发展模式的举措。

    在深圳40年来大力发展创新领域的过程中,市场和企业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主导性作用。《实施方案》指出,要改革科研项目立项和组织方式,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的科技项目遴选、经费分配、成果评价机制。

    深圳推进科技创新,善于借“外脑”也是一个关键发力方向。《实施方案》对此提出多项针对性举措。

    例如在吸引外籍人才方面,《实施方案》提出要支持探索制定外籍“高精尖缺”人才认定标准,为符合条件的外籍人员办理R字签证和提供出入境便利。为符合条件的外籍高层次人才申请永久居留提供便利。《实施方案》还强调,要进一步放宽前沿技术领域的外商投资准入限制。

    一个良好的创新环境离不开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记者注意到,《实施方案》首次提出深圳“打造保护知识产权标杆城市”的目标,并提出要开展新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试点,完善互联网信息等数字知识产权财产权益保护制度等具体措施。

    记者注意到,目前深圳的一系列知识产权地方立法也体现了建立最严格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为深圳创新驱动发展营造更好法治环境的方向。

    例如,2019年3月起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就明确,今后企业或者个人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将永久性禁止承接政府投资项目。

    国企改革探索系列新机制

    在推进国资国企改革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此前较为罕见的全新表述、全新提法,是此次公布的《实施方案》一大亮点。

    例如,《实施方案》在有关深入推进区域性国资国企综合改革试验的相关内容中,就提出“支持建立和完善符合市场经济规律与企业家成长规律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制”。

    针对这一部分内容的重要意义,中国企业研究院执行院长李锦在接受采访时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分析称,这一表述应该是全新的提法,意味着深圳的国资国企综合改革试验将具有较大的开创性。

    李锦表示,一般而言,企业家成长规律指的是以企业家自主经营企业、自负盈亏为主要特征,同时,这也意味着要允许企业家在这一过程中犯错误,要有容错机制。

    而此次的《实施方案》着重提及“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家成长规律”,可以预见,未来在深圳的国有企业中,对于企业家的要求与对党政领导干部的要求将有明显区隔。

    此外,《实施方案》还提出,要探索与企业市场地位和业绩贡献相匹配、与考核结果紧密挂钩、增量业绩决定增量激励的薪酬分配和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记者注意到,针对国企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建设,去年获批的深圳市区域性国资国企综合改革试验实施方案提出:要重点推进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和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类企业持股工作,允许上述企业结合实际开展先行先试,放宽有突出贡献的领军人物个人持股比例,其中对于新设立的创投类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可进一步放宽个人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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