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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银行员工“监守自盗”、售卖“假理财”诈骗客户以及内外勾结骗取银行贷款的案件时有发生。不过,贵阳银行云岩支行一客户经理何赣平骗取自家银行贷款的作案情节颇为离奇。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刑事判决书显示,由于参与网络赌博,并大量亏损资金,为填补窟窿,贵阳银行云岩支行客户经理何赣平伪造资料骗取贷款并利用职务便利窃取客户钱财。最终被判犯有职务侵占罪、盗窃罪和诈骗罪。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据刑事判决书,何赣平,男,1987年12月13日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汉族,大学本科。2019年6月1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贷款诈骗罪、诈骗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何赣平系贵阳银行云岩支行客户经理,其于2018年8月开始参与网络赌博,并大量亏损资金。
为了填补资金上的亏损,被告人何赣平在2019年2月至2019年5月期间,利用自身系贵阳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伪造贵阳银行云岩支行公章后通过秘密窃取或骗取的方式,将被害人陈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贷款资金占为己有。同时,被告人何赣平利用被害人周某某的申请贷款资料并自行伪造“委托支付”等资料向贵阳银行云岩支行申请贷款。
2019年1月期间,周某某全额偿还贵阳银行贷款人民币80万元。同年4月,被告人何赣平利用周某某原有的贷款材料并伪造“委托支付”等资料向贵阳银行云岩支行贷款人民币80万元人民币,该笔贷款放款至其伪造的委托支付方账户中。
除了上述利用客户贷款资料诈骗自家银行贷款外,为了填补参与网络赌博的亏损资金,何赣平甚至打起了直接窃取客户银行账户的钱。
据刑事判决书,2019年5月20日,被害人陈某某为了提升自己的贷款金额,便通知何赣平到其家中为其操作还款事宜。在该过程中,何赣平利用被害人贵阳银行APP转账功能,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上述款项人民币100万元转至个人账户。其间,被告人何赣平退赔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2万元。
2019年3月期间,被害人肖某在贵阳银行APP数谷e贷系统中申请贷款人民币100万元。后被告人何赣平利用被害人贵阳银行APP转账功能,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上述款项人民币100万元转至个人账户。
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何赣平以被害人龚某某可以提升贷款金额,但是必须先全额偿还贷款为由。同月15日,被害人龚某某为了提升自己的贷款金额,便将手机交付至被告人何赣平,由其在贵阳银行APP中操作还款事宜。在该过程中,被告人何赣平利用转账功能,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上述贷款金额人民币50万元转至个人账户。同年6月2日,被害人龚某某再次申请贷款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何赣平以不动用该笔资金一个月,便可降低贷款利率为由,再次利用被害人贵阳银行APP转账功能,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上述款项人民币100万元转至个人账户。
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何赣平以可以提升贷款金额,但是必须先全额偿还贷款为由。同年4月29日至6月期间,被害人邓某为了提升自己的贷款金额,便将手机交付至被告人何赣平,由其在贵阳银行APP中操作还款事宜。在该过程中,被告人何赣平多次利用转账功能,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上述款项人民币135万元转至个人账户。
2019年6月期间,被害人王某某在贵阳银行APP数谷e贷系统中申请贷款人民币100万元。同月22日,被害人王某某只收到放款人民币50万元,便将上述情况告知被告人何赣平。次日,何赣平以银行需要偿还人民币30万元,才会将剩余贷款人民币50万元进行放款为由(实则银行已放款),利用贵阳银行APP转账功能,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上述款项人民币80万元转至个人账户。
2019年6月期间,被害人袁某某在贵阳银行APP数谷e贷系统中申请贷款人民币430万元,后因资金周转不良需要续贷,何赣平便告知被害人袁某某需要提前还贷人民币50万元,袁某某便向个人账户中存款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何赣平利用被害人贵阳银行APP转账功能,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上述贷款人民币40万元转至个人账户。
2019年6月10日,被告人何赣平虚构为被害人赵某某办理贷款程序的事实,骗取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14万元。
被告人何赣平多次利用被害人手机APP转账功能,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5550000元,贷款诈骗金额人民币80万元,诈骗金额人民币14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被告人何赣平将上述款项全部用于网络赌博,挥霍一空。2019年6月16日,被告人何赣平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另查明,被告人何赣平已退赃人民币1411207.4元给垫赔单位贵阳银行云岩支行,退赃2万元给被害人陈某某。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何赣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55500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何赣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贷款80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被告人何赣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人民币1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以盗窃罪、贷款诈骗罪、诈骗罪对其数罪并罚。
不过,被告人何赣平不服,以“量刑过重,请求法院依法并结合上诉人实际现状减轻量刑判罚及贷款诈骗罪判罚罚金过重”为理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提出“对原判认定的罪名有异议,原判认定为贷款诈骗罪的犯罪行为应为职务侵占罪;原判认定为盗窃罪的六桩犯罪行为应为挪用资金罪;原判认定为诈骗罪的犯罪行为应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辩护意见。原公诉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对原审判决提出异议。
最终,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何赣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单位财产人民币8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上诉人何赣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人民币5523543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上诉人何赣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产人民币1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以职务侵占罪、盗窃罪、诈骗罪对其数罪并罚。鉴于上诉人何赣平有自首及退赃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
何赣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赣平盗窃、诈骗赃款继续追缴后发还被害人及垫赔单位俱领;何赣平职务侵占所得赃款人民币80万元追缴后发还被害单位俱领。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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