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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股东“硬怼”控股股东:中山证券临时股东会“董事罢免决议”引诉讼,法院这样裁定!

    每日经济新闻 2020-09-11 16:03

    持有中山证券1.18%股权的股东上海致开认为,锦龙股份自行召集和主持的中山证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违反法律法规,遂以中山证券为被告向南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2020年8月21日形成的前述股东大会全部决议,而该决议包括罢免中山证券林炳城等4人董事会职务事项。

    每经记者 陈晨    每经编辑 何剑岭    

    图片来源:摄图网

    10日晚间,中山证券控股股东锦龙股份发布公告表示,持有中山证券1.18%股权的股东上海致开认为,锦龙股份自行召集和主持的中山证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违反法律法规,遂以中山证券为被告向南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2020年8月21日形成的前述股东大会全部决议,而该决议包括罢免中山证券林炳城等4人董事会职务事项。

    南山法院认为,上海致开的部分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那么,上海致开认为中山证券前述股东大会违反法律法规的理由是什么呢?对此,锦龙股份又是如何回应的呢?

    小股东认为临时股东大会不符合规定

    锦龙股份公告显示,上海致开实业有限公司(下称“上海致开”)为中山证券股东,持有中山证券1.18%的股权。上海致开称,中山证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提案程序、召集程序、主持程序等违反了法律法规及中山证券公司章程的规定”,遂以中山证券为被告,向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下称“南山法院”)提起诉讼。

    记者了解到,上述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就包括免除林炳城、胡映璐、孙学斌、黄元华等四人中山证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职务的议案。

    根据南山法院于2020年8月31日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显示,上海致开诉中山证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致开向南山法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请求:1.禁止中山证券执行2020年8月21日形成的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全部决议;2.本案生效判决作出前,禁止中山证券进行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监事等所有工商变更登记及备案手续,申请人上海致开作为担保人以其持有的中山证券1.18%的股权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并出具担保书。

    南山法院认为,申请人上海致开的部分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上海致开持有中山证券1.18%的股权;2、禁止中山证券进行董事会成员的工商变更登记及备案手续。

    对此,锦龙股份认为,中山证券按照合法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办理工商变更及备案手续,是维护中山证券正常经营秩序、行使合法正当权益的利益体现。上海致开持股比例仅为1.18%,存在保全内容超出诉讼主张范围等问题,干扰了中山证券的正常经营管理,侵害了中山证券其他股东及我司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锦龙股份及中山证券已分别向南山法院提交了《执行异议申请书》、《复议申请书》。

    另外,锦龙股份还提出,上海致开作为担保人以其持有中山证券全部1.18%的股权为上述诉讼保全提供担保,违反了《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即“证券公司股东质押所持证券公司的股权比例不得超过所持该证券公司股权比例的50%”。

    提出锦龙股份不符合控股股东资质条件

    那么,上海致开认为前述临时股东大会不符合规定的理由是什么呢?首先,上海致开认为锦龙股份作为中山证券控股股东,不符合有关综合类券商控股股东的资质条件。另外,锦龙股份作为中山证券的股东,处于整改期,不符合中山证券《公司章程》有关“尚未完成整改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对于以上,锦龙股份反驳称,《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2019年7月5日颁布实施)虽然规定了有关综合类券商控股股东的资质条件,但我司属于证券公司存量股东,有5年过渡期安排。另外,即使逾期仍未达到要求也不影响中山证券继续开展常规证券业务,仅不能开展高风险业务。

    另外,对于整改期的说法,锦龙股份称,公司向深圳证监局提交的《证券司存量股东股权管理自查表》仅表示“公司计划在过渡期内使总资产、净资产指标达到相关要求,而非承诺必须达到相关要求。另外,上述规定及自查表不属于强制性整改事项,且已将质押中山证券的股权比例降至50%以下,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其他任何需要整改的事项。

    值得一提的是,锦龙股份为进一步阐释还提出,中山证券之前也召开了数次股东大会会议,公司均行使了表决权,但上海致开均未曾提出过任何异议,而仅针对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提出异议。同时,公司行使表决权等均向监管机构报备,后者也并未提出异议。

    同时,锦龙股份还举例称,2020年5月21日,某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收购某证券公司99.72%股权获得证监会无条件审核通过,该上市公司也未达到综合类券商控股股东的资质条件,证券监管机构也未限制其作为证券公司控股股东的相关权利。

    提出监管要求现任董事不该罢免需正常履职

    上海致开提出的第二点理由是锦龙股份召开中山证券股东会违反了深圳证监局2020年6月5日出具的《暂停部分业务及限制相关人员权利事先告知书》中有关“暂停业务期间,保持董事会、管理层稳定”的要求,以及2020年8月19日对中山证券出具的《确保公司经营稳定的函》中有关“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正常履职,不得离岗”的要求。

    锦龙股份对此反驳称,深圳证监局2020年6月5日对中山证券出具的《暂停部分业务及限制相关人员权利事先告知书》并非正式监管措施。

    深圳证监局2020年8月19日正式出具的《关于对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限制业务活动及责令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权利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48号)已无“暂停业务期间,保持董事会、管理层稳定”的要求,同日对三名高管人员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正式监管措施决定中,明确要求“中山证券应当在收到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免除董事以及其他管理职务的决定”。

    此外,锦龙股份还表示,深圳证监局2020年8月19日向中山证券出具的《确保公司经营稳定的函》并未明确不得更换相关不适格高管,而是要求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配合调查取证、维护公司正常经营秩序”的角度出发“正常履职”,即使相关高管被罢免也应履行配合深圳证监局调查取证、不得扰乱公司正常经营秩序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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