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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势力员工频被老东家起诉 律师:不能依前期雇佣关系推定构成侵权

    中新经纬 2020-04-27 09:13

    图片来源:每经记者 张晓庆 摄

    4月25日,小鹏汽车发布严正声明称,就现小鹏汽车员工曹光植窃取特斯拉自动驾驶系统Autopilot源代码一事作出回应,称过去一年一直被特斯拉以各种无理的诉求霸凌。

    回溯源头,特斯拉之所以“步步紧逼”,是由于其前员工跳槽后所引发的商业机密窃取纠纷。近年来在新势力车企中,已发生过多起跳槽员工被“老东家”起诉的事。而这类案件往往又面临举证难、周期长等问题。

    小鹏称坚决依法抗辩

    据悉,2019年3月21日,特斯拉起诉其前员工曹光植涉嫌窃取与Autopilot(特斯拉的高级辅助驾驶系统)相关的商业机密,并将其带给中国电动汽车初创企业小鹏汽车。

    特斯拉在诉讼书中表示,曹光植在尚未离开特斯拉公司的时候,就已经窃取了公司关于Autopilot自动驾驶技术的相关商业机密。而在后期准备加入小鹏汽车时,还复制了30多万份与Autopilot自动驾驶源代码相关的文件。

    随后,小鹏汽车就发表声明称,对特斯拉的指控展开了内部调查,“完全尊重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和机密信息”。

    小鹏汽车在25日的最新声明中表示,过去一年里,小鹏汽车不隐瞒任何东西,一直努力协助该案调查。但至今没有任何证据显示,小鹏汽车有滥用商业机密或其他不当行为。

    小鹏汽车还强调,他们并非该案的当事人,但已经向该案提供大量协助,更主动提供了曹光植工作电脑的电子备份。小鹏汽车更允许特斯拉在法院保护令下,接触截至2019年3月21日(即曹光植被起诉之日)公司的源代码存储库以进行取证。

    同时,小鹏汽车直接表示:“这段时间里特斯拉所极力表现出来的一切尝试,都显示出对一个年轻竞争对手明显的霸凌行为,而不是就事论事地试图解决曹博士的法律案件,令人遗憾。”

    对此,小鹏汽车称,将坚决依法抗辩,对特斯拉提出的诸多无理要求,如要求小鹏汽车提供全部源代码等表示严词拒绝。

    新势力频惹“老东家”起诉纠纷

    中新经纬记者注意到,除了小鹏汽车以外,近年来已发生多起新势力车企员工跳槽任职后被“老东家”起诉侵权。

    2019年9月,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浙江吉利控股集团、吉利汽车研究院以侵害商业秘密为由,起诉威马汽车科技集团、威马智慧出行科技、威马汽车制造温州公司、威马新能源汽车销售公司,索赔金额高达21亿元。

    这场诉讼焦点除了索赔金额之高,还有威马高管与吉利之间的密切联系。据公开资料,威马汽车于2015年正式成立,其创始人沈晖曾在2009年加入吉利集团,担任吉利控股集团副总裁、沃尔沃汽车全球高级副总裁兼沃尔沃汽车中国区董事长等。此外,威马联合创始人兼高级副总裁陆斌曾担任吉利汽车控股公司副总裁、威马首席财务官张然曾担任过吉利汽车控股公司的首席财务官等。

    不过,关于此案件吉利方面向法院申请了不公开审理,除了案件的审理过程不允许旁听,诉状也尚未公开。吉利方面表示一切以法律判决为准,威马则称对胜诉“非常有信心”。

    无独有偶,2017年,百度也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将其百度前自动驾驶事业部总经理王劲及王劲所经营的美国景驰公司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百度在起诉中提到,王劲离职百度前就策划设立景驰公司,该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在中国市场进行业务开拓,在自动驾驶领域与百度具有直接竞争关系。

    同样是2017年,由谷歌Alphabet公司无人驾驶汽车项目拆分之后成立的Waymo公司宣布对Uber提起诉讼,状告Uber公司部分无人驾驶技术,尤其是LiDAR技术侵犯了该公司的专利。

    Waymo在诉状中指出,谷歌汽车项目前经理AnthonyLevandowski从公司下载了近10 GB的机密信息,然后加入Uber担任无人驾驶汽车项目的经理。

    “公司多年来一直努力开发定制的LiDAR系统,但是被告Uber公司却利用盗来的信息缩短该研发过程,并且在短短9个月内就建立起了可与之相提并论的LiDAR系统。”Waymo公司称。

    律师:不能依前期雇佣关系推定构成侵权

    作为所谓的“新势力车企”,这部分新兴企业往往针对新能源、自动驾驶、车联网等展开技术研发。此外,因人员流动引起的商业机密纠纷并不罕见。

    北京知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黄继保在接受中新经纬客户端采访时表示,在涉嫌商业机密侵权相关案例中,员工跳槽到下家再遭原公司起诉的情形很多。“目前在诉的案件中大部分属于此类型。不能依这种前期雇佣关系推定双方构成商业秘密侵权。”黄继保称。

    此外,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往往存在诉讼周期长、举证难、商业秘密鉴定的程序和环节繁琐复杂等情形。黄继保表示,举证主要证明以下三方面事实:权利人主张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被控侵权的技术信息经过比对与权利人的技术信息相同或实质性近似;被控侵权人实施了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了权利人的技术秘密。

    黄继保进一步阐述:“在比对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侵权,经权利人初步举证后,法律规定被控方需要对自己的技术信息与权利人不同的地方进行说明和举证,或举证自己不同的来源,举证不能或说不清楚的,推定二者相同。比如在特斯拉和小鹏一案中,如果特斯拉能够证明小鹏汽车在Autopilot自动驾驶源代码相关的等技术信息相同或实质性相同,鉴于曹兴植的跳槽入职小鹏汽车,小鹏汽车需要证明自己的技术来源与特斯拉无关。”

    此外,黄继保强调,举证期间由法院指定,若属于涉外案件,我国对涉外案件没有规定明确的诉讼期限,一般比国内案件期限长。

    那么,小鹏提出的特斯拉为举证所提出的“无理”诉求,如要求小鹏汽车提供全部源代码等是否合理?小鹏汽车又是否能依法抗辩呢?

    黄继保认为:“那要看特斯拉手中所掌握的小鹏公司技术信息的初步证据,如果该初步证据与特斯拉的技术信息相同,那么特斯拉的要求可能会得到支持。这个初步证据不一定是小鹏公司的全部技术信息,是其中一部分就可以了。如果小鹏公司不提供,按照证据规则,可能会被推定全部源代码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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