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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企高管受贿251万元获刑4年 约200万来自证券公司员工

    每日经济新闻 2020-04-10 18:52

    4月9日,裁判文书网披露吉森林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2年~2014年,被告人吉森林在担任广西百色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投公司”)副总裁、董事期间,利用其参与负责公司债券发行、股权收购、委托发放贷款等职权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合伙或者单独收受感谢费共计251万元,最终获刑四年。

    每经记者 陈晨    每经编辑 兰素英    

    图片来源:摄图网

    4月9日,裁判文书网披露吉森林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2年~2014年,被告人吉森林在担任广西百色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投公司”)副总裁、董事期间,利用其参与负责公司债券发行、股权收购、委托发放贷款等职权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合伙或者单独收受感谢费共计251万元,最终获刑四年。

    记者梳理发现,上述受贿的251万元中,有201万都来自某证券公司员工。

    受贿251万元

    一审判决书显示:吉森林,原百投公司总经理助理、总裁助理、董事、副总裁。2012年~2014年,他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合伙或者单独收受感谢费共计251万元,而其中有201万元来自某证券公司李某。

    2012年5月~2012年7月,吉森林利用其参与负责公司债券发行等职权之便,接收某证券公司管理员李某的请托,为该证券公司在承销债券、债券承销奖励等方面提供帮助。2012年7月14日,吉森林与公司总裁梁某1共谋,提供他人银行账户,收受李某给予的感谢费126万元,被告人吉森林收受66万元,梁某1收受60万元。

    2014年9月~2014年12月,吉森林利用其参与负责公司收购广西南宁永凯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南宁市区农村信用社股权等职权,接受提供股权交易信息的某证券公司管理员李某和深圳金拓信投资咨询公司的请托,为深圳金拓信在委托报告订立股权转让合同机会以及订立股权转让合同顾问并获取450万元服务费等方面提供帮助。2014年12月24日,吉森林提供他人账户收受深圳金拓信转由李某给予的感谢费75万元。

    2013年3月,吉森林利用其参与负责委托东莞银行贷款事务等职权之便,接受贷款人深圳中环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请托,为深圳中环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取得百投公司5000万元委托贷款等方面提供帮助。2014年的一天,吉森林在深圳市罗湖万象城君悦酒店,收受深圳中环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执行总裁潘某安排的员工给予的50万元现金。

    两笔受贿来自某证券公司员工

    根据李某证言,2012年7月,其团队在为百投公司发行债券过程中得到了百投公司252万元债券发行奖励,其于2012年7月14日,将两笔共计126万元转存到梁某1、吉森林提供的两个银行账户。2017年梁某1通过转账退还给其60万元。

    2019年8月,李某接受检察机关问话后,将梁某1被监察机关调查的情况告知吉森林,吉森林通过他人分两次将66万元现金退还给李某。

    2014年,李某为百投公司收购广西永凯集团持有南宁农村信用社的股权以及聘请深圳金拓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作股权顾问提供中介服务,深圳金拓信得到百投公司支付的顾问费后,答应给李某一笔中介费,李某未获得中介费前,于2014年12月24日,先行从兴业银行个人账户转存一笔75万元到吉森林提供的户名为罗某的兴业银行账户,吉森林尚未退回给李某7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吉森林身为国有公司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于2012年~2014年间先后合伙或单独收受他人给予的款项共计人民币251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不过,吉森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另外,主动供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已退出全部受贿赃款,认罪、悔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被告人吉森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退出的赃款人民币80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的受贿赃款人民币111万元,由暂扣机关依法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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